在本文中,笔者就将以苹果公司商业秘密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中双方的主要诉争所在、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和加州第六上诉法院缘何作出不同判决及各自判决书背后的论证理由等方面的分析,对博客时代美国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方面的相关实践作一管窥,进而呈现美国人对于言论自由之宗教信仰般虔诚保护的权利传统方面的一些特质,亦愿为我国在处理博客环境下言论自由衡平问题上的方略运用提供借鉴。
二、案情缘由:苹果电脑公司与苹果电脑粉丝的权益之争
2004年12月苹果公司向加州圣特拉拉县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有人匿名(即以笔名的形式)通过Powerpage、 Applelnsider博客网站不适当地散布了苹果公司的发展计划,而这部分计划属于商业机密,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苹果公司认为这种随意泄露其新产品信息的行为削弱其市场竞争力,苹果公司已采取了诸多严格措施来保护公司尚未公开的产品信息,认为是有人非法获取其内部机密信息,苹果公司认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和散布相关机密信息触犯了加州的《商业秘密法》,为了确定泄密的来源,苹果公司向法院请求传唤这两个博客发布者(bloggers)的邮件服务提供商,即Nfox. com,要求其提供博客发布者(bloggers)的姓名,地址,IPdizhi以及与产品机密信息有关的信件来源等。
地区法院支持了苹果公司的要求,认为博客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博客发布者(bloggers)的相关信息记录。审理中,Powerpage和Applelnsider等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加州记者庇护法,辩称其具有记者身份、应受到相应的保护,请求地区法院颁发保护性指令以阻止苹果公司要求公开信息的要求。苹果公司则称盗取商业机密者不应被列为保护之列,博客并不是记者,并主张宪法权利并不保护匿名言论。2005年3月地区法院拒绝了被告的保护性指令,裁定对Nfox. com的传唤是适当的,因为被告发布在网上的信息是苹果明确规定为机密信息的内容,被告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2}
被告不服,于2005年3月22日向加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美国加州上诉法院就美国苹果电脑公司诉博客网站泄露其商业秘密一案做出裁决,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业一贯的保护原则,驳回苹果公司要求网站公开个人博客拥有者真实身份的诉求。苹果电脑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这一颇具争议的案件历时近两年终于尘埃落定。上诉法院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