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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以美国苹果公司商业秘密案为例

常安


【摘要】以苹果公司商业秘密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中双方的主要诉争所在、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和加州第六上诉法院缘何做出不同判决及各自判决书背后的论证理由等方面的分析,展示美国言论自由保护传统方面的有关特点,并为我国博客环境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提供一些借鉴之处。
【关键词】博客;言论自由;商业秘密;记者庇护法;第一修正案
【全文】
  

  一、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一个新的法律难题


  

  毋庸置疑,博客业已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网络生活方式,并一步步地影响着我们的现实生活。“就像2000多年前,古罗马人以到广场参与演讲、辩论为社交方式;21世纪,人们是回到家后打开电脑、联上网络、登陆Blog,同时再泡上杯咖啡”。{1}何谓博客,即Blog或Weblog,又有作Weblog. Log,原意为航海日志,后指任何类型的流水记录,Weblog是在网络上的一种流水记录,英文原意为网络日志,直译后为博客,撰写Weblog的人即称为Blogger或Blogwriter,通常也称之为博客。


  

  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博客在以其交互性、便捷性给大众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其中,博客时代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问题,便成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但是,如果对这一新生事物加以过多的束缚,又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博客诞生之于传统媒体区别的意义所在。因此,如何在博客环境下正确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当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名誉权等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衡平处理?成为摆在法律实务人员和法学研究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因此,当美国时间2006年5月2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6上诉法院在苹果公司商业秘密案中推翻原审判决,裁定苹果公司无权要求博客作者、或者博客组织披露有关苹果新产品计划的泄漏消息来源,并宣布博客和传统记者一样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的保护的时候,被美国学界和大众认为是网络信息发布者在第一修正案下的一次伟大胜利。再加上早些时候美国国会对旨在为博客等网络传媒争取免受美国选举法竞选筹款改革案条例限制的表决;博客,已经被视为保卫第一修正案的一个新战场。而在该案中,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和加州第六上诉法院尽管都认为博客同传统媒体一样,受记者庇护法保护,但对于记者的信息隐匿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间的衡平问题,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同时,苹果公司坚称博客压根不属于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所派生的记者庇护法(“the re-porter- shield law”)的保护范围,即博客不是记者;而被诉者则声称其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记者庇护法保护故而无需披露有关苹果新产品计划的泄漏消息来源,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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