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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德国对于待审羁押制度的规定和改革强烈地体现出了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与之相比,我国关于逮捕、羁押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最近,我们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草案第三条即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说,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但是,这种保障还很不充分。尽管如此,德国关于待审羁押的制度设计中,将逮捕和羁押相分离,在实施逮捕和羁押两种强制措施中间,设计相对明晰的审查程序,慎用羁押这种强制措施,逐步提升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对我们具有启示意义。


  

  协议制度改革


  

  目前,协议制度(或称为“诉辩交易”或“协商”)在德国已经广泛适用于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和税收犯罪等案件。德国的协议制度与美国不同,并未像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一样形成契约。在10年前,德国就已经开始研究协议制度,但目前这一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有争议。虽然2009年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7C条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允许进行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则是完全开放的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初,部分法官开始尝试进行协议,以期加快刑事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更好地保护证人。但是,这一做法一方面缺乏法理基础,一方面又与德国刑法规定的罪责相适应原则相冲突。1997年,联邦法院原则上允许了有条件地适用协议制度。2005年,联邦法院又通过判决,要求立法者尽快制定法律。这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也引起了政界的关注。2009年8月,关于协议的法律正式生效。法律同时规定,被告人应当认罪,但是法官不能仅据此判决,而必须保证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如在团伙犯罪案件中,为庇护团伙其他成员的供述即为不真实的供述)。协议仅会对量刑产生影响,而不影响定罪。此外,协议是有限制的,表现在:第一,基于法官有调查真相的义务,且在协议阶段法官并不完全掌握案件情况,所以法院不能承诺具体刑期,只能给出大致范围。第二,刑期的最高点和最低点必须与罪责相对应。第三,协议仅适用于刑罚而不适用于保安处分措施。


  

  在进行协议时,法官会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的预测和判断。如果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案件事实明显偏离预测(如盗窃物品价值明显过大),则可以收回承诺,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2009年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协议中供认了罪行,而法官解除了当初的承诺,则该供认不能在案件中继续使用,法官必须重新开庭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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