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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如何对待民意

  

  在普通法国家,此前的刑罚制度缺乏任何正式的分级或者结构。在罚当其罪的原则下,对刑罚进行分级成为量刑制度的关键性问题。刑罚分级的理念现已成为所有刑罚制度的基础。如果法官基于刑罚的严重程度按照既定标准量刑,就能实现量刑的均衡。美国持续多年的量刑制度改革就是上述理念的直接产物。但与陪审团认定事实不同,量刑工作通常被视为一项专业的法律工作,民众虽然关注,但却很难直接参与。朱利安·罗伯茨教授也曾指出,在实践中要注意不能将民众对刑罚严重程度的感知当作刑罚的严重程度本身。民意调查所了解到的民众对犯罪严重性的分级观念,不能作为量刑制度的基础。犯罪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犯罪的危害性和可归责性,这只能立足于犯罪的实际危害而非民众感知的危害,刑罚的严重程度也是如此。


  

  那么,法院的量刑结果是否低于民众的预期?许多人都认为情况如此,并因此主张量刑不能更加轻缓化。许多学者也认为民众与法官相比,青睐更加严厉的量刑结果。1989年美国开展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表明,84%的被调查者都认为量刑还不够严厉,并且主张刑罚不能更加轻缓化。实际上,民众不仅不满意量刑的结果,也不满意量刑的过程。1979年美国开展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对辩诉交易的做法。


  

  不过也有研究表明,民众与法官相比并非更加青睐严厉的刑罚,1989年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就得出上述结论,该结论与同期的一些问卷调查结果有些不同。实际上,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从侧面表明民众开始接受全新的量刑理念,社区矫正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得到了民众的拥护。长久以来的一种观点认为,涉及非监禁刑的司法改革可能遭到民众的反对,但如果民众切实了解各种替代性的刑罚措施,支持非监禁刑的人可能会更多。


  

  民众与法院对刑罚的认识存在差异,在根本上可能源于二者对量刑目的的认识不同。量刑的目的影响着刑罚的性质和严厉程度。可以说,在量刑领域,理论决定着实践。对于民众而言,他们更加熟悉也更加拥护刑罚的威慑理论,而不了解剥夺犯罪能力等理论。人们通常认为,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的严厉性之间存在着对应性的关系,因此人们担心量刑与犯罪不相适应。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严重性与预期的刑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罪犯的性格、被害人以及犯罪的后果都将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尽管民众的观念与法院的量刑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过度强调这种差异也存在着风险。民众可能对某些犯罪主张严厉的刑罚,但对其他犯罪则主张较为轻缓的刑罚。法院实际上也是如此。实践中,对于轻罪,法院更加关注个别性的威慑;对于重罪,法院则更加偏向于剥夺犯罪能力。民众和法院之间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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