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我的代表作“法律程序的意义”简版由张志铭编辑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几乎同时,这篇长达7万余字论稿的全文由贺卫方主编破例在《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上刊登。沈老师以及龚祥瑞老师等对这篇文章的观点都非常关注,给予了强有力的道义支持。龚老师还在他的新著中多处引用和推荐。
有关的基本主张酝酿颇久,其实大概在神户大会之后不久就基本成形了。1988年初,法学界的元老余叔通先生访问日本京都,我就跟他提到过把社会转型期的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处理的思路,他很有兴趣。年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机构到日本考察,在东京的晤谈中我也强调了法律程序的特别意义,似乎引起了较大的共鸣。深交的朋友们都劝我把这些看法整理成文发表。但因为忙于博士论文写作、社会活动以及就职后的讲义,一直没有动手。把博士论文提交出去了、经过两年授课讲义案也成形了,到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的这一年使得我有充分的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加上老朋友齐海滨的怂恿和大力支持,我决定把自己的大思路整理成文。
我正式开始动笔写作程序论是在1992年5月20号,从此一发难收,整整个把月,真可谓废寝忘食,写得非常兴奋。当时我只随身带了一台日文语言处理机,只能用笔书写草稿。海滨就把我的中文手稿拿去,由他自己和一个北大留学生分别用计算机中文软件打字印刷。还有一位颇有影响力的老朋友资助我们召开了专门针对这篇论文的小型研讨会,周其仁、甘阳、崔之元、胡平、吴国光等风云人物都参加并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发表了精辟意见。不出意料,这篇论文在国内发表后引起了较大波纹。
1993年晚春,我和王绍光、齐海滨一同回母校。到阔别的法律学系转了一圈后,我和海滨又联袂到中关园拜访沈老师。一见面沈老师就提到我刚发表的程序论,称赞这篇论文写得有见地,论述也很精密,使得1990年代初比较沉寂的学界有了活气,可以理解为从社会大动荡转向制度建设的一个标志性成果。但是,沈老师也提醒我,程序的意义也不能强调得太过分,还要重视实质性内容,重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意义。他还说,尤其是在中国,价值问题往往比形式和程序问题更重要。我很感谢他的提醒,同时也解释说正因为在中国与道德等相关的实质性价值判断太受重视,才需要特别强调程序的作用,这也许有一点矫枉过正,我会留意的。
沈老师还很注意我在论文中提到的一些西方学者,例如尼克拉斯·卢曼。我告诉他,1987年在IVR神户大会上,他来做过讲演,我们应该在会场见到过的。在分手之际,沈老师约我为他主编的《法理学》教材提供一章篇幅的稿件,我愉快地接受了他的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