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半公开或不公开审判,刑事审判可能丧失多半的社会功能。首先丧失的是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紧接着丧失的是审判的法制教育功能,甚至法律本身的正义承载功能也深受关注有关案件的民众的怀疑。
这些做法,不仅背离宪法,甚至也违背现有刑诉法,也是对现行政治和司法体制已失去信任和信心的表现,应该纠正。
五、结论:新修正案应确保除特别情况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为确保按宪法要求,除特别情况外,刑事案件能够一律公开审理,刑诉法修正案应在这个方面做进一步修改。我建议修改从以下诸方面着手:
1.让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11条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回归宪法,改为“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刑诉法修正案在公开审理方面要处理好的最具原则性的问题。
2.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一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条款,在现有基础上本着接受公开审判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认识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1)对“国家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做明确规定,压缩不公开审理的所谓敏感案件的范围,减少国内外对法院进行政治性审判的疑心;(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原则上由被告、自诉人、被害人等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在他们的律师的帮助下做决定,有些情况下意见不一可由法院裁定;(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原则上由被告的监护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或以其中一方的意愿为主,在律师帮助下做决定,有些情况下意见不一可由法院裁定。具体条款如何拟定,须研究、讨论。
3.按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审理的案件,刑诉法修正案也应本着除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审理的原则做条款设计。在设计过程中,主事者应特别注意,接受公开审理是被告人或案件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予充分尊重。
4.刑诉法新修正案在保障公民相应的基本权利方面,应在以下方面做出规定:(1)法院审理案件,应贯彻旁听自由、新闻报道自由的原则;(2)应禁止法院或任何公权力组织以阻断公众知晓案情为目的操控旁听活动;(3)法院有义务创制条件让公民旁听案件审理,也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对旁听活动进行管理;管理规则应该事先公布并保持相对稳定。
5.建议刑诉法修正案增加一条:“法院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凭身份证自由旁听;当事人近亲属和新闻记者旁听优先;旁听者可以做文字记录、录音,但录像、摄影,和转播实况须经案件审理法院有关方面批准。”
6.案情已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公众披露或已被媒体公开报道过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刑诉法修改宪法视角研究之七待续)
【作者简介】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司法应该主要指法院的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由主旨所决定,本文所说的司法,重点在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8日公布》,法发3号。
陈有西:《不公开审理的杭州“淫窟”卖淫2万次的虚假报道是如何出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