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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按宪法规定公开

  

  法院审理案件充分公开,其实是司法机关打造其公信力的重要方式。考虑到刑诉法修改的主导权在今日之中国实际上掌握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和部门的代理人群手中这一客观现实,为取得比较好的说服或规劝效果,下面我们不妨主要从司法公信力的视角,来讨论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切实贯彻宪法公开审理的规定的必要。


  

  在提升司法权威方面,法院最近几年的一些做法,往往严重自相矛盾:一方面,开口闭口要形成和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却往往把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搞成不公开审理或半公开审理,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公开审理的一般含义,首先应该是庭审公开,自由旁听;其次应该是开放新闻媒体自由地追踪报道庭审过程、争议点和关键证据;再其次是公开诉讼文书,开放媒体评论;最后,裁判文书应该载明裁判理由,将来甚至应该考虑公开合议庭或参与下判决的审委会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如多数意见、协同意见和反对意见。按法理,应该愈是大案要案和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审理时愈应该公开程度高,不仅应该创造条件让尽可能多的公民自由旁听,还应该提供条件让电台或电视台对审理进行全程报道。


  

  但我国长期以来、尤其是近年来的情况却完全相反。各地法院审理案件,往往都有严格限制旁听、限制报道的倾向,愈是大案要案或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愈是限制严格。但遗憾的是,杨佳案,李庄案,黎强案,彭治民案、北海案,黎庆洪案、“史上最穷黑社会案”这类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都是在半公开甚至基本不公开的安排下审理的。其中,限制旁听、限制媒体报道、甚至限制包括诉讼文书和辩护词等可能透露案情的材料公开的措施可谓花样繁多。


  

  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不怕公众看见的。常识告诉人们:如果案件审理真正有正义,审判机关一定愿意将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细节公之于众;不敢公开,一定是要掩盖什么不大好拿出来见人或经不起社会大众检验的东西,一定是审判机关对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正义性自己都无法相信。就拿被称为重庆最大黑社会的彭治民案来说吧。一个身家50多亿的私营企业家,为什么在他自己不承认有罪、辩护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他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控辩双方关键争议点有哪些?双方意见分歧为何天壤之别?法院凭什么认定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不采信辩护律师主张被告无罪的证据和意见?又如,重庆黎强案,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1849件证据,代理此案的律师赵长青教授给出的法庭辩护结论是其中无一能证明黎强涉黑罪名成立,而重庆法院却判黎强20年徒刑,试想,赵教授作为刑法学权威,其辩护意见何以与法院的认知差距如此之大?双方认知天壤之别,法院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能够判被告20年徒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所有这些问题,原本都应该通过公开审理向公众展现、让公众看明白的,但实际情况是不仅普通公众只能看到官方发布的语焉不详的报道通稿,连紧盯着此案的法学专家都不明白此案的就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怎么可能有公信力?按这种情形,公众怀疑有关公权力人士通过包装黑社会制造假案、变相抢劫私有企业、私有企业家的资产和私有财产,难道不是合理怀疑?


  

  不公开或半公开审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更突出地表现在一些被告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审理上。如重庆樊奇杭案、辽宁朱立岩案,被告遭严刑逼供的事实已经显露无遗,公众对严刑逼供与犯罪事实认定的关系疑问重重,而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的审理过程又都没有最起码的透明度,让关注这些案件的人普遍感觉他们有被冤杀的嫌疑。如此一来,于小处而言,司法机关辛辛苦苦办理这些案件,不仅无助于他们确立权威,甚至给他们带来了骂名。从大处看,这些案件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更是不可估量。可见,半公开或不公开审判,不仅损毁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功能。如果能公开审理这些案子,我相信结果和影响一定会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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