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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按宪法规定公开

  

  或许,有些人还认为,涉及“性”的案件,如性侵、组织卖淫等案件,公开审理披露的案情会有伤风化。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甚至是落后和虚伪的,因为,没有必要像中国封建时代那样将“性”虚伪地加以神秘化。在这方面,青少年需要的是规范、规则,而不是无知、蒙昧,而公开审理有助于对他们进行规范、规则教育。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主要应尊重被告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上述四句话中第三句和第四句话规定的内容在性质上差不多,其原文是:“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为什么这样规定?是要保护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隐私权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所要保护的隐私权是属于这些未成年人的,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也是这些未成年人的,他们和他们的监护人有权处置这些权利,立法机关有什么理由把这些权利的处置权交给法院?如果这些未成年被告及其代理人等认为只有案件公开审理,自己才能获得公正审判,那么,他们理所当然有权选择放弃隐私权,接受公开审判。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公开审理的问题,我国似乎有人认为这类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天经地义的,我觉得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神话或盲目的迷信。此类诉讼观念需要反思,有关制度安排需要重新做利害方面的衡量。按我有限的了解,不少法治国家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是允许公开审理的。这里谈点个人亲历情况。记得1998年冬天,我和当年中南政法学院的覃教授和刘教授在美国孟菲斯大学访学,曾由主人安排旁听了一场当地法官对一入室盗窃案的公开审理,被告是一个15岁左右的少年,当时还有不少中小学生也去旁听。庭审气氛很平和,效果很好。旁听后领我们去的法律诊所教授马上组织了讨论,我们最直观的感觉是,这次公开审理对旁听的青少年是一堂很好的法制教育课。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刑诉法都没有充分理由近乎一概地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公开审理。


  

  刑诉法修改时处理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深入体认接受公开审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道理,而且除宪法所说的“特别情况”外,刑诉法是应该不折不扣地遵循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的宪法要求的。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范围,立法机关无权违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任意施加限制,司法机关更不能。


  

  三、草案关于法院按二审等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公开的规定有宪法瑕疵


  

  这里讨论的是现行刑诉法第187的内容,亦即2011年12月刑诉法修正草案二稿中第224条的规定。草案二稿拟定的用以取代现行刑诉法第187条相关内容的第224条第1款的全文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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