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正是刑诉法及相应修正案草案与宪法的这种背离,使得前者可以在该法原则性章节的后续各章中,近乎以整个审级为单位将案件排除到了公开审理的范围之外。正确理解并在刑诉法创制中落实宪法审理公开的规定,关键是要准确体认宪法做这项规定的目的。历史地看,审理公开或审判公开进入宪法,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在社会大众监督下接受法官或法院审判的权利,我国宪法做这方面的规定,目的同样是这样。对此,作者从来未见中外法学界有谁提出过异议或怀疑。或许有人会说,宪法第125条不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那一章中,因而不算基本权利。这种说法不对,因为,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就是基本权利,不论有关规定写在宪法的那一部分。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就没有写在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那一章,但这些权利毫无疑问是举世公认的基本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我认为,现行刑诉法及其最新修正案草案第11条中关于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的提法违反宪法,这次必须修改,回归到宪法第125条关于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上来。
二、草案关于一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条款不合宪
现在再讨论现行刑诉法第152条、亦即2011年12月刑诉法修正草案二稿中第184条的规定。
对我国宪法审理公开的规定,现行刑诉法首先和主要地是通过第152条来具体贯彻的。现行刑诉法第152条由两款构成,其中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2月下旬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刑诉法第152条的改动方式,是将其序号调整为第184条,内容上保留第一款不变,同时删去第二款。如果结合1996年以来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考虑,不论是现行刑诉法,还是新一稿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贯彻宪法的“审理公开”规定方面,也都有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背离或脱节等问题。实际上,宪法“审理公开”规定自1996年以来,在刑诉法中首先和主要地一直是通过该法第152条贯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