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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按宪法规定公开

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按宪法规定公开



——刑诉法修改宪法视角研究之六

童之伟


【摘要】接受法院公开审判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现有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审理公开原则的表述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草案关于一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条款不合宪。草案关于法院按二审等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公开的规定有宪法瑕疵。案件审理公开是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提升司法权威的紧迫要求。刑诉法新修正案应确保除特别情况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为此必须对现有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做进一步调整。
【关键词】法院;审理案件;宪法;刑诉法修改
【全文】
  

  从宪法实施角度看,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司法[1]形成公信力,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应该解决好的两大相互关联的难题。解决这两个难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果我们把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形成公信力所需的条件区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那么可以说,宪法126条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内在条件,而其外在条件,则主要是宪法125条关于审理公开和律师辩护的内容。着眼于全国人大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理在即,为有针对性提出意见供代表们参考,本文只集中讨论上述外在条件中宪法关于审理公开的规定在刑诉法修正案中的落实问题。


  

  一、草案对审理公开原则的表述严重违反宪法规定


  

  这里具体涉及的是现行刑诉法第11条中的前一项规定(在2011年12月修正案草案二稿中该项规定所在法条的顺序号未变),该项规定在2011年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稿维持了现行刑诉法的原样。这也就是说,从1979年刑诉法公布到今天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33年来除其所在条文的顺序号从第8改为第11外,内容一字未修改,也未计划修改。原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在这方面,作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11条的一部分,其直接根据似乎是宪法125条中的如下文字:“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讨论方便,我们把宪法125条规定的这部分内容概括为“审理公开”。审理公开是宪法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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