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也要看到,由于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看守所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形成了警力不足、保障不力的历史欠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从“欠账”抓起。将看守所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平安建设体系,通过协调解决问题、严格组织考评,对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将看守所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有关部门支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必将会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对看守所工作的重视程度、工作力度和保障水平。
因此,看守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也符合公安监管工作不断发展的实际,是建立在对公安监管工作规律深刻把握的基础上,解决公安监管工作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的一把钥匙。
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和法治文明建设
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和法治文明建设。看守所是审前羁押场所,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预防其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行为,体现出审前羁押制度的预防功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是考量社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对公安监管执法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都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工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发展的要求。1997年刑法修订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诉法修订也从有罪推定到罪刑法定,从过去称呼人犯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全社会的人权保障意识也有了明显提高。
随着近年我国民主法制和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明显强化,看守所工作已成为了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由于其特殊性、敏感性,监所一旦发生在押人员脱逃或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甚至发生在押人员因病正常死亡,都会引发媒体炒作,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热点,给党委政府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违法犯罪是和谐社会人民内部矛盾最激烈的表现形式。我们要在正视矛盾和违法犯罪客观存在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法律等诸多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控制犯罪,从而减少社会对立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综合治理看守所工作必须要把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推进管理教育社会化,加强对在押人员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工作,做到寓教于管、管教并举,努力消除被监管人员敌视和对抗心理,把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成为教育矫治违法犯罪人员的特殊学校,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