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马某的行为定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
马海梅;马效龙
【关键词】强迫交易罪;抢劫罪
【全文】
一、案情:
2011年10月28日中午,积石山县的马二携一家五口共六人从兰州市南站乘坐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桑塔纳轿车(车牌号甘AAC030)准备回家,临行前讲好每人票价30元(兰州至临夏)。当车途经兰临高速公路临洮县太石镇至广河县三甲集镇临园高速收费站附近路段时王某向马二等人索要车票300元,马二等人争论了一番,但还是将300元给了坐在副驾驶的马某(与王某一起的)。车行驶一段路后,王某提出再给300元车票,马二等人不从,王某故意拿起电话假装打电话说车上坐的人不买票叫人来帮忙打一顿,犯罪嫌疑人马某也在旁边附和说马二等人最好把票买上不然要吃亏,于是马二等人又给了马某300元钱。车继续行驶了一段路程后,王某提出再给900元车票,马二等人不给,马某就手持一把刀子架在同坐在副驾驶的马二之女脖子进行威胁,强迫马二等人买票,马二等人将身上的900元现金又交给马某,后王某、马某二人强行让马二全家人下车后逃离。后马二向警方报案,王某、马某二人被警方抓获。
二、分歧: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马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马某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马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某、马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在我国刑法中,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即侵犯了市场交易公平、自由、平等的原则和买卖双方自由意志下进行的等价有偿交易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营利为目的,以使自己获取金钱或物质上的非法利益。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被害人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