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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启动难问题亟待破解

  

  破解司法程序启动难的有效路径


  

  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是遏制污染、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殷切期盼。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不断提出建议提案,呼吁通过制度创新,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破解环境司法程序启动难题,对加强环境司法保护至关重要。


  

  一是明确环境污染国家损失索赔主体及其诉权。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但在其他环境领域,法律没有规定应由哪些机关、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索赔。有必要推广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明确国家损失索赔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下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实践中这类案件很少。


  

  二是完善环境污染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保护受害人诉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具有群体性特点,民事诉讼法对处理群体性纠纷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与集团诉讼。美国民事诉讼法将集团诉讼规定在第23条,其下有7款,每一款又有若干项。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两个条文,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人民法院面对蜂拥而至的民事诉讼时,进退失据。完善集团诉讼制度,有助于明确诉讼程序,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环境诉讼案件。


  

  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限制了公众利用司法途径制止违法污染行为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环境领域适度放开原告主体资格条件,赋予公民个人或一定的社会团体对污染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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