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启动难问题亟待破解
黄西武
【摘要】前我国正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期,重大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环境诉讼司法程序启动难成为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最大障碍。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是遏制污染、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殷切期盼。
【关键词】环境诉讼
【全文】
当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期,重大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当前污染随处可见,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却不多。一些专门为审理环境案件设立的环保法庭甚至面临案源不足、缺案可审的窘境,司法程序启动难成为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最大障碍。
司法程序启动难的原因分析
根据笔者的观察,环境案件司法程序启动难的表现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无明确受害人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污染在给公民、法人造成直接损害的同时,往往还对国有资源与公共环境造成损害。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水流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但当国有资源受到污染损坏时,由谁代表国家通过何种途径提出索赔,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两者之外的情况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大量的环境污染损害未能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企业污染、政府治理、老板赚钱、纳税人负担”的怪象普遍存在。
二是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主体,有权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这种权利就是诉权。诉权是请求法律救济、启动与延续诉讼程序的权利,有学者甚至将其上升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毋庸讳言,确实存在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环境污染受害者起诉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民事诉讼法中集团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完备;环境污染受害人众多,往往酿成群体性事件;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不愿当地发生的污染事故在司法程序中被公开,或者由于污染企业与当地财政、就业密切相关,使地方人民法院的正常受理工作受到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