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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解释的对象


  

  在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过程中,“解释”的对象应当是权利要求书的授权文本或经无效审查阶段进行修改的文本。而且,权利要求书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共同构成本专利所受保护的技术方案。


  

  二、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仔细阅读专利说明书(包括附图和实施例)[1]和权利要求书,全面了解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专利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在全面理解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在需要的情况下,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下面结合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几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当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文意表述含糊不清,或者对该术语可能存在多义理解时,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对该术语进行解释。


  

  我们认为,文意含糊不清包括其技术术语本身的含义不清和各技术术语之间关系不明确两层含义。如权利要求中所用技术术语含义含糊不清或产生多义理解的情形时,而说明书的对应文字内容部分或附图描述明确、清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内容可以理解权利要求书对应术语的含义时,应当用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及附图来确定权利要求中对应词语的含义。


  

  例如,在涉及发明名称为“酸角饮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中,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果汁饮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a)是以名为酸角(罗望子属.Tamaridus—Indicus)的果实的肉质部份为原料,b)制备方法是将酸角经分拣--清洗--去壳--热水浸渍--过滤--澄清等步骤处理,c)以上述制得的酸角原汁,浓缩汁为主,配以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等辅助成份配制成饮料,不添加任何食用色素和糖精。焦点问题涉及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以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等辅助成分配制成饮料”这一特征的解释。该权利要求中没有清楚地记载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等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而在本专利说明书所列举的几个实施例中,配以单一的这几种成分中的一种就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中这几种成分之间的关系应当理解成选择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2]


  

  (二)当权利要求书中使用自造词时,需要说明书对其含义进行澄清性的解释。


  

  当前科技日新月异,各式各样的发明创造层出不穷,但由于语言上的限制,专利权人对于某一技术特征的描述很难找到非常合适的技术术语加以描述,这时专利权人通常采用自造词,即非本领域通用术语。对此,一方面应当采用该自造词在文意上的一般性理解,另一方面从说明书中来进一步印证上述理解。


  

  专利权人在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里的文字及措词要和说明书里的解释保持一致,特别是在权利要求里的文字及措词不清楚、使用了自造词的情况下,说明书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应当在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的情况下,按照说明书中的文字确定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所用自造词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解释。


  

  例如,在原告任文林与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佳乐美木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积木地板,它包括积木地板料,积木地板料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其特征是由多个积木地板料连接成积木地板块。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虽然对组成“积木地板”的最基础部分——“积木地板料”进行了描述,即经过加工的,没有联接在一起的单个地板材料,但在说明书中对该种“积木地板料”也进行了解释: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地板料正面可呈方形、圆形、多边形或不规则形状,可象小孩的积木玩具那样有大有小、长短不一,甚至可以是上大下小、上方下圆的形状。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积木地板”这一自造词的理解产生了分歧。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是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什么是构成本发明的必不可少的特征。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对本专利及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谓积木地板料的解释内容可见,之所以用“积木”一词作为“地板”前面的一个限定词,是因为本发明将该种地板定位于:它使用的是一种类似小孩玩具“积木”一样的基础材料——积木地板料,该种积木地板料具有正面面积小、大小及形状都很随意的特性。本发明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就在于它超越了普通地板对板材的选材及规格的严格要求,它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是充分利用边角余料,节约资源。它与公知技术的最大区别及显着进步就在于此,也就是说它的发明点就在于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所用木质板材具有统一的规格、正面均呈长方形,面积较大,选材严格,并非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此特征更接近于公知技术,而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积木地板料”的技术特征,也无法实现本案专利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及发明目的。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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