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多样化的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一种典型意义的控辩平等合作。作为一种在美国司法制度中自发生成的诉讼模式,辩诉交易以控辩合作的形式,凸现出其案件纠纷处理中方便、快捷、高效和节省司法成本的显著特点。1970年,美国联邦高等法院在Brady V.U.S(Brady United 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合法性。[13]1974年4月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笔者研究发现,尽管在美国反对辩诉交易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但是,美国司法界目前大多数人却并不倾向于废除这一制度,而是主张在努力抑制其弊端和不断改良中,进一步发挥其任何其它制度所无法替代的功能。[14]客观的讲,辩诉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是在啧啧“骂声”中,我行我素、跌跌撞撞的成熟与发展起来的,其由秘密到公开再到合法化的成长历程,完全合乎了达尔文“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理论。可以预见,辩诉交易在美国,还会将在激烈的批评声中日臻合理与完善,并将继续在美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发挥积极作用。另据笔者研究,辩诉交易在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发展和实践情况也与美国、加拿大类同。[15]可见,辩诉交易这种控辩合作模式,在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大量的刑事案件之间的矛盾时所显示出来的巨大作用,体现了其追求司法正义、司法效益和司法和谐的共同价值。
四、对抗与合作的兼容模式与和谐关系(代结语)
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历史从远古的洪荒一步步演变到当今灿烂的文明,无论是物质文化高度发达的国度,还是行进程度相对滞后的族园,人们都无一例外的不能超脱其最基本的社会性质所产生的必然状态:在一定规范中生存。尽管社会形态的不同变化必然引至社会规范的迥异演进,而在无数种社会规范差异中,法律文化往往有着最后共同的归宿,即用法律制度凝聚和表达法律的进步与文明。控辩平等合作作为一种现代司法制度中与平等对抗共存的诉讼模式,其在域外已经自发生成与广为传播应用,并在我国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中“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事实,已经在向中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昭示着一种必然。
我认为,控辩合作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与建立高效刑事司法制度之下,控辩关系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理性的、当然的模式。应当明确,无论控辩对抗还是控辩合作,其前提条件都是控辩平等。而控辩平等之立论,源于“平等武装(equality of arms)”理论。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都是从平等武装与平等对抗的层面认识和剖析控辩平等的内涵。但是,我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有了新的丰富的发展:[16]
第一,在当代法治视野特别是和谐社会(世界)构建之时代背景之下,控辩平等除传统意义上之平等武装与平等对抗之外,又吸纳凝聚了平等保护与平等合作的现代内涵。
第二,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之间,相辅相成,共生共长,密切联系,缺一不可,成为控辩平等现代内涵的有机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