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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抗转向合作:中国控辩关系新发展

  

  从和谐社会构建的视角分析,控辩合作就是一种典型的和谐诉讼关系模式。中国传统的大同观是一种朴素的和谐,反映到刑事诉讼领域,也需要达到一种和谐,控辩合作即是其中的内容之一。控辩合作追求的就是控辩和谐,这种和谐需要通过控辩双方合理沟通与合作来实现。除此之外,控辩合作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从宏观的角度看,在我国法律人尚未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的社会,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存在的隔阂、猜疑、不信任甚至对抗,无法构建起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控辩双方态度生冷、关系僵硬甚至心怀敌对的态度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沟通,必须放平心态,摆正各自的位置,以法律共同体的思想看待控辩关系。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以法律为职业者所构成的法律人共同体以及法律人对这样一个共同体的认同,是形成控辩良性关系的重要条件。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需要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支持,需要他们之间的相互需要,能够相互荣辱与共,并形成不同法律职业间有机的连通和流动机制。[6]


  

  三、控辩合作的价值及其模式


  

  (一)控辩合作的价值


  

  社会生活关系的纵横交错,冲突的发生是必然而不是偶然。犯罪只不过是一种冲突的升级。对于冲突可以有下列几种不同的反应模式:一是容忍;二是用新的冲突解决原来的冲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三是通过冲突的双方的协商解决冲突,即冲突中的双方由对立转向对话,共同探讨冲突产生的根源,开诚布公地讨论双方在冲突中的责任分担,并找到解决冲突的办法;四是通过冲突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解决冲突,如仲裁、诉讼等方式。上述第三种方式和第四种方式分别被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称为合意型的冲突解决方式和决定型的冲突解决方式,在棚濑孝雄看来,合意型方式更能适应不同主体的独特状况 。而控辩合作就是一种合意型解决犯罪案件的方式。


  

  现行的刑事责任理论将刑法视为国家规定的违反其生存条件的价目表,在这张价目表中,任何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代价,犯罪越严重,代价越大,犯罪人实施了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后,国家就有权按价求偿,要求犯罪接受价目表上规定的刑罚,而犯罪人一旦服刑完毕,其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就不复存在了。用控辩合作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应当被视为刑事司法的一个文明进化模式,通过对犯罪做出的一种独特反应,有别于改造性的和报复性(只是惩罚)的反应。控辩合作实行的一种办法是:在一项具体犯罪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各方聚在一起,共同决定如何消除这项犯罪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从世界范围来看,缘于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对诉讼效率的需求,同时也因为国家追诉目的从惩罚犯罪到控制犯罪的转变,当今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是刑罚的人格化和轻刑化,随之引发的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扩大以刑事速决程序处理案件的范围。在我国当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如何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之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成为本次修法的重点与争点。这是因为:一方面,犯罪率不断上升,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导致案件大量积压,办案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抗辩式诉讼机制的引入和疑案从无规则的建立,使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败诉的风险加大。如何走出这些困境是每一个司法改革者所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而现有的一些改革措施往往顾此失彼。我们在这样一种情势之下研究控辩合作诉讼模式的构建,其意义无疑是现实的、功利的和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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