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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抗转向合作:中国控辩关系新发展

从对抗转向合作:中国控辩关系新发展


冀祥德


【摘要】建国以来至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我国控辩关系处于扭曲阶段;刑事诉讼法颁行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控辩关系处于失常阶段;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控辩对抗成为控辩关系的突出特征;当下,伴随着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控辩协商等一些列的司法改革活动,控辩关系呈现出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之势;我预见,今后我国控辩关系将由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转向以合作为主、对抗为辅。
【关键词】控辩关系;对抗;合作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对公正与效率的共同追求是中外刑事司法制度发展路径中显著的共同特征。当下,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面临百年一遇的变革。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如何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之下,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为此,学界和实务部门献计献策,提出和探索了诸如简易程序的改革、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普通程序简化审、认罪案件程序分流、控辩协商制度构建等设想和实践。应该说,这些大胆的设想和开拓性的探索,不乏真知灼见,有的工作机制性的变革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和反映,假以时日,进一步论证、改造和完善后而求发挥其更大的功用,也均为现实举措。但是,笔者本文对此问题的探讨却并不欲泼墨于此,而是想从另外一个人们关注颇多但尚缺乏深入思考的视角--控辩关系模式转化,对建立中国特色的高效的刑事司法制度略陈管见,希冀引起致力于该问题研究和探索的同仁们以更深入地思考与实践。


  

  二、从对抗转向合作的该当性分析


  

  (一)对我国控辩关系的历史检视


  

  从历史的纵向坐标来看,控辩关系在我国经历了几个明显不同的发展阶段:


  

  1、控辩关系扭曲阶段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实施之前,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不仅没有规范和调整控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而且,“军管会”作为对敌斗争的强大专政机器,一体化行使公、检、法部门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职能,根本谈不上诉讼形态下的控辩关系,或者说控辩关系只能处于扭曲的状态。


  

  2、控辩关系失常阶段


  

  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法律确立了辩护人的地位,赋予了辩护人某些权利,控辩关系得以在法律制度中建立。但是,在刑事诉讼的超职权主义模式之下,控辩关系是不正常的。一方面表现为控辩不分,辩护律师作为曾经着警服、拿手枪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履行了过多的与辩护人“天职”不一致的职能,另一方面表现为控辩失衡,公、检、法三家都戴“大盖帽”下的互相配合、共同对“敌”,使得辩方的地位低下,权利弱小,与控方强势的地位与强大的权利无法同日而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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