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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窝藏包庇罪以及拒绝作证权的思考

  

  第二起案件中的赵某某在潜逃后,到了呼和浩特市隐姓埋名结婚生子,在被富县警方抓获时,已是拥有百万资产的包工头。2011年富县公安局在执行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中先后几次到赵某某父亲B的家中进行规劝,讲读“清网行动”的政策。赵某某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的交待,其于2008年曾潜逃回家见到父亲B,通过B又和弟弟、妹妹、舅舅等亲属见面,2010年赵某某还领着妻子、儿子相约父亲B在西安见面,在得知弟弟结婚时还给弟弟打过几千元的喜钱。赵某某还交代其父B曾打电话告诉他“公安来家中找过你几次,现在清网呢。”根据这些证据,富县公安及时申请与富县检察院展开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公安民警与检察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对赵某某的父亲B是否涉嫌包庇进行讨论,由于现有证据没有确实充分,只有B和赵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只是说和赵某某见过两次面,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资助过赵某某钱,也没有提供藏匿场所帮助其逃匿。而打电话的那句“公安来家中找过你几次,现在清网呢。”后由B解释说自己是传达公安民警的意思,至于自不自首由赵某某决定。后经富县检察院通过召开检委会,讨论决定只就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富县地处陕北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民风纯朴,亲族观念意识浓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当地民众普遍意识。赵某某故意杀人的案子在当地社会影响重大,如果仅凭现有证据,以其父B没有“大义灭亲” 的不作为为定涉嫌包庇罪依据的话,并不能体现党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也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在这起刑事案件中,B也是一名受害者,儿子由于当场撞见母亲的奸情,出于义愤杀了母亲同其情夫,B作为人父、人夫,在案发后心里要承担多少的痛苦。在公安的询问中不说实情只是处于关爱儿子的目的,主观动机没有恶性。如果就此把B抓捕起来,甚至是起诉判刑,赵某某会怎么想?如实供述主动交代的后果竟是把自己年迈的老父亲抓了起来,可想在以后的侦查讯问和庭审中,赵某某还会这么主动的说出杀人的事情经过吗?社会上人会想,“老子没有大义灭亲,知情不举”就要判刑,泯灭人性,儿女犯罪后只要不是五花大绑的拉到公安机关都要定罪判刑,作为人父作为人母还不如主动地提供藏匿处所、财物、帮助儿女逃匿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掩盖儿女的罪行,这样也许在今后面对家人、儿女时心里会好受些。但是,“亲亲相隐”这一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度被视为“封建糟粕”。在“文革”期间,亲人间的揭发、检举反而被视为革命行为加以推崇。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做法仍被沿袭。《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也明文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为一般主体,没有排除亲属之间隐匿不应受窝藏、包庇罪规制的情形。对于公安来言,作为证人的直系亲属在询问中知情不举甚至暗中联系的行为,干扰了警方视线增加了破案难度,无疑给案件的及时侦破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因为你对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行为,则会有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担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就有可能失职。所以在A是否涉嫌窝藏的认定上,富县检察院则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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