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中国最终一定要制定一部《新闻传播法》。通过《侵权责任法》以及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积极作用来弥补我国新闻传播法立法的欠缺,尽管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为了全面保护媒体权利,发挥媒体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必须有一部新闻传播法。当新闻传播法诞生之时,也就是媒体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受到限缩之日,二者最后终将各司其职。不过,即使如此,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也不会变成“法律文化遗产”,只是媒体侵权责任法将会与新闻传播法紧密配合,侧重于解决媒体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仅发挥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而已。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注释】参见张新宝:《“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参见陈清:《“新闻侵权”肯定说———兼与“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本文对新闻侵权和媒体侵权概念交替使用,区别在于媒体侵权是正式的概念,而新闻侵权带有历史性,在严格的意义上是有区别的,但在宽泛的意义上则基本一致。
《侵权责任法》第
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参见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参见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参见郝振省主编:《新闻侵权及其预防》,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载徐迅:《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1页以下。
参见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参见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记者》,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参见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参见徐迅:《新闻官司的第三次浪潮》,载《中国青年报》1993年8月5日。
参见徐迅:《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避免与化解纠纷的实践指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新闻侵权诉讼研究报告》,载《回顾与展望: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11年,第9页。
参见宋鱼水、李颖、吴晶晶:《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媒体侵权案件的调研报》,载《回顾与展望: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11年,第40-41页。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上述统计是根据每篇文章的主要作者计算的,提供多篇论文的重复计算。
参见秦亚萍:《浅谈新闻工作者的自我保护》,载《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11页以下。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该书的第三版于今年年初出版。
参见前引,魏永征书。
参见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参见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避免与化解纠纷的实践指南》,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高秀峰等主编:《中国新闻侵权判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李连成:《新闻官司防范与应对》,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前引,徐迅书。
参见前引,郝振省主编书。
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前引,徐迅文。
参见张双龙:《新闻侵权的分类、构成和法律责任》,载《新闻记者》1991年8月号。
参见杨立新:《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参见前引,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书。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这是王家福教授在该次会议上的发言。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以下。该建议稿第二章专设一节“新闻侵权”。
杨立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以下。该建议稿在过错的侵权行为
中专设“媒体侵权一节”,规定了媒体侵权的形式、抗辩事由、公众人物、责任主体、侵害人格权的补救、网络侵权责任,文学作品侵权
准用等内容。本书于2010年获得北京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对此,我进行了深入研究。参见杨立新:《论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参见郭卫华、常鹏翱:《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载《法学》2002年第5期;王松苗:《“有事实依据”不等于“有客观事实”》,载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0页以下;马军:《网络隐私权的抗辩权分析》,载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8页以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范志毅诉上海文汇新闻联合报业集团案”,载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编著:《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以下。
参见魏永征、张鸿霞:《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载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234页。
参见王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河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10年,第8页。
参见前引,杨立新文。
参见杨立新:《中国名誉权的“膨胀”与“瘦身”》,载杨立新:《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以下。
参见前引,张双龙文。
参见魏永征:《“新闻官司”中的一些特殊性法律问题》,载《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以下;贾安坤:《新闻官司的举证责任》,载《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以下。
参见曹三明:《新闻纠纷的法律思考》,载《新闻记者》1991年7月号。
参见魏永征:《新闻官司与新闻诉讼条例》,载《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以下。
参见陆萍:《新闻侵权的构成》,载《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6期。
参见前引,张双龙文。
参见前引,陆萍文。
参见王利明主编:《新闻侵权法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参见前引,陈清文。
参见前引,王利明主编书,第241-242页。
参见穆超君:《试论新闻侵权》,载《新闻侵权》2010年第9期。
参见前引,郝振省主编书,第15页。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拿这种事例作为反驳新闻侵权概念不科学的论据,说服力不够。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参见秦亚萍:《浅谈新闻诉讼中被告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性》,载《新闻记者》1991年7月号。
参见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页。
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
70条至第
72条专门设计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条文建议稿。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9页。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转引自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我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的时候,这两个司法解释就已经开始起草,是在其后公布实施的。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参见前引,陈清文。
参见姚辉:《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2页。
参见前引,陈清文。
参见前引,王利明书,第290页。
参见前引,杨立新书,第400-402页。
参见前引,陈清文。
我们正在进行的欧盟“媒体权利保护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就是起草一部媒体侵权司法解释建议稿。参见杨立新:《〈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司法手册〉编写大纲》,载《法法治新闻传播》2011年第2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64-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