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法理论和实践将如何发展
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有20 多年的历史了。20 多年来,民法学者、民事法官和媒体法制工作者共同研究,使其已经成为一个新闻传播法与侵权责任法交叉的学科,它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会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直接规定媒体侵权就认为找不到媒体侵权的立法生存空间,因而使媒体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成果成为“一种法学文化遗产”[68]。这个学说正在发展,司法实践经验也在不断丰富。正像学者所言: “按照增加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和完善特殊侵权行为体系的精神,新闻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出现是顺理成章的事情。”[69]
“媒体侵权否认说”和“媒体侵权肯定说”之间的争论并不存在根本的认识分歧,而只是看问题的方法和角度不同。“媒体侵权否认说”更多的是站在立法技术的立场上观察问题; 而“媒体侵权肯定说”则是站在立法全局和法的社会调整立场上观察问题。当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法律进行调整,而这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时,就会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法律规范。正像在《国家赔偿法》没有制定之前,《行政诉讼法》在第九章率先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应急需一样,当《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之后,《行政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就完成了历史任务,成为了“遗产”。同样,在新闻传播法没有制定完成之前,媒体侵权责任法已经起到了调整新闻传播行为的社会作用。因此,媒体侵权这类纠纷就被赋予了独立的学术意义或研究价值。[70]
正是基于这样的观察问题的角度和立场,我对媒体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预测如下:
第一,充分利用《侵权责任法》为媒体侵权提供的空间,深入研究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推进新闻传播法治化进程。学者认为,新闻侵权的特征决定了其在侵权责任法中应有一席之地,[71]
侵权法应当规定独立的新闻侵权制度。[72]《侵权责任法》已经为媒体侵权责任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普通的媒体侵权,已经概括规定在第6 条第1 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之中,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媒体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确定其责任。[73]
其二,对于媒体侵权中的网络侵权责任,应当按照第36 条规定确定责任。应当看到的是,中国在短时间里完成《新闻传播法》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媒体侵权责任法仍然会在媒体法治中发挥重要作用。依据《侵权责任法》为媒体侵权提供的法律依据,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不断吸收各国侵权法、新闻传播法和表达自由保护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司法经验,完善我国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
第二,在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重视研究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媒体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既要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加强保护,也要重视对媒体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在当前,应当特别注意依法保护媒体表达自由,支持媒体提出的合法抗辩事由,发挥媒体干预社会生活的功能。媒体提出的正当抗辩事由能够对抗媒体侵权责任的诉求,阻却传播行为的违法性。媒体侵权责任法近年来特别重视这个问题,坚持下去,就能够更好地为媒体表达自由提供法律保障。这正是媒体侵权区别于一般的侵害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显著特点,最优的处理方案就是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进行单独规制。[74]在《侵权责任法》没有单独规定媒体侵权的情形下,是应当总结司法机关已经颁布的司法解释和发布的典型案例,制定一部完善的媒体侵权司法解释。我们正在努力做好这样的促进工作。[75]
第三,全力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中,我们积极主张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格权法,在其中重点规定易受媒体侵害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划清正当行使表达自由进行新闻批评的权利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使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上升为法律,变成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