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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职务犯罪的特点与查办机制

  

  完善法律 强化查处力度


  

  目前,澳门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澳门刑法典中仍有一些“真空”地带:对私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危害行为,比如,商业贿赂、收受回扣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秩序,阻碍了企业的进步,妨碍产品质量提高,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公平社会价值,对此,如果不给予刑事制裁,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诱发其他的腐败行为。但是根据澳门现行刑法典,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较窄,不能对收取回扣的私企人员定罪。因而,从打击腐败的实际需要出发,将私人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纳入打击范围,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


  

  另外,澳门法律赋予的侦查职务犯罪、特别是侦查贿赂犯罪的手段不足,不能满足查处和打击的需要。实践中贿赂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对一的特点,贿赂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犯罪手段多样、行为诡秘,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案件的侦查难度,降低了侦控此类犯罪的能力,制约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因此,检察官曾建议立法赋予对某些重大的贿赂案件采用录音等侦查手段来弥补法定侦查手段之不足。


  

  正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检讨法律的缺漏,澳门司法界与理论界人~iE不遗余力地完善相关法律,促进司法工作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


  

  加强协作 惩治职务犯罪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职务犯罪的国际化、区域化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加强协作,打击跨境、跨地域的腐败犯罪以及洗钱等犯罪,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目前,国际司法合作的形式主要包括资讯情报、基本调查、相互监控、寻找在逃人、信函和电话要求、证据援助等。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合作方面,在确保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应努力达成引渡协定。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也在国际、区际司法合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


  

  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开始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求各缔约方开展包括引渡罪犯在内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合作。并建议各缔约方在涉及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调查和诉讼中相互给予协助。


  

  澳门特区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介绍说,2005年以来,澳门检察院协助内地检察机关查办了三宗涉及腐败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澳门检察院在打击跨国跨境犯罪方面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一是重视掌握情报。充分发挥检察院领导刑事侦查、监督刑事侦查的职能,将情报的收集工作视为打击跨国跨境犯罪的关键。二是集中打击力量。澳门检察院设立的特案组,专门处理跨国跨境犯罪案件和需要司法合作的案件。三是加强研究,提高效率,用最有力的手段、最快捷的速度检控犯罪。目前,澳门检察院正积极寻求司法合作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制定和完善澳门的实体法以配合公约实施;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更好地执行公约。只有确定具体的犯罪标准、明确犯罪管辖,国际合作、司法协作才能取得进一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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