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对三则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补偿并不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给予的补偿”,而是公民主动、协助执行公务,见义勇为而受到的损失,国家作为受害人所应给予的补偿。
三、对无因管理人实行国家补偿或者国家补偿与其他受益人共同补偿的现实意义
对国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或损失了利益的公民,在受害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实行国家补偿或国家补偿与其他受益人的共同补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保证对国家实施无因管理而遭受损失的公民得到必要的补偿,体现公平原则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国家虽然不是无因管理人受损害的原因却是管理行为的受益人或受益的之一,依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受害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应负责补偿。国家补偿的本质就是特定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付出特别的价值或者作了特别的牺牲,按公平正义和权益保障原则,应由社会全体对这种牺牲作出补偿。如果国家不给予补偿,首先有悖“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设想案例3中与歹徒搏斗并被砍伤致残不是康清海而是警察,那么该警察的损失会得到国家的补偿,也应该得到国家的补偿,他的生活和工作会得到妥善的安排。现在与歹徒搏斗的是康清海,他却被有关单位的领导像踢球一样踢来踢去,生活艰难。康清海得到的补偿应高于或者至少应等于同样情况下警察所得到的补偿,因为警察救人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其职责所在,而一般的公民救人并非职责和义务,却是他自愿而为的见义勇为。另外,不补偿或给予很少的补偿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国家不给予补偿,势必使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的公民(管理人)的损失很可能得不到补偿,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奇怪”现象。
当然此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对无因管理者所受损害负责的是直接造成无因管理者损害的侵害人,在侵害人不能够承担无因管理者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应由受益者的国家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2、鼓励公民关心、维护国家利益。我们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倡导公民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关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但是如果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出了特别的牺牲,不能得到利益上的补偿,势必会影响公民维护国家利益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公民关心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帮助国家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在公民为国家利益受损而通过其它途径无法得到偿付时由国家给予补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公民关心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