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与国家补偿
程志军
【摘要】公民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无因管理,从而受到人身损害或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作为受益人的公民当然地应该给予管理人补偿,而作为受益人的国家,笔者认为,也同样应该给予管理人国家补偿。
【关键词】无因管理;国家补偿;管理人;受益人
【全文】
普遍的观点认为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特别损失,国家给予的补偿[1]。而忽略了公民无因管理而引起的国家补偿,即公民在没有法定成约定的的义务情况下,为避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失而支付了费用或受到了损害,国家作为受益人应给予的补偿。
一、无因管理及其受益人的范围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2]。其在民事法律上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因无因管理而取得受益的对象包括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基于此,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受益对象应是国家、集体和个人,而与此相对应的补偿,理应包括国家补偿和集体与个人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