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第一条同时对非法集资概念做了严格的限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一些法院在操作中做了扩大的间接推定,将间接的债权人也直接作为债主。如果这样推定,所有的集资案件都不可能在30人以下,最高法院《解释》的这一条人数限定等于无效。因为所有的上线债权人,数额达到几千万上亿元的,绝大多数不会是自有资金。如果间接推定,借款上百万元的都有可能有数十个间接债权人。因此,对这一条的突破,显然是违背最高法院严格限定“公众”概念的本意的。
在前述“答记者问”,也对“30人以上”和“内部人”问题做了扩大的间接推定:“尽管吴英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显然,这是将间接的债权人直接作为债主来理解了。另外,“内部人”这一条在一些案件中也往往被突破。笔者参与辩护的某酒店集资案,公安、检察部门甚至将其兄弟、姐夫、母亲、堂弟、酒店员工的债款都认定为“公众存款”。
以刑事犯罪混淆民事司法放弃
中国民间历来有合法借贷行为,中国的法律对此也从来没有禁止。《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这种不保护,是属于民事上的司法放弃,并不是指民事违法,更不能将它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