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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类犯罪的裁判误区

集资类犯罪的裁判误区



——兼议吴英该不该核准死刑

陈有西


【关键词】集资类犯罪
【全文】
  

  “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上述要求。其间透露出的信号,使舆论揣测,终审被判处死刑的吴英案有望出现转机。


  

  近年来一些地方民间金融风险比较集中地爆发,以吴英案为代表的集资类犯罪案件曝光,令人警醒。然而,透视这些案件会发现,从公安部门立案抓人,到检察院逮捕起诉,再到法院作出裁判,整个过程存在着诸多思路误区。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认真厘清刑法观念上的一些重大误解,从而慎用刑法杠杆,准确、得当地处理民间金融危机,理性、稳妥地对待民间金融秩序。


  

  以“客观归罪”判定“主观占有”


  

  “占有目的”,是定性诈骗的关键要素。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一般是根据主观意志、客观上是否表现出还款特征、实际上有没有返还行动、最后有没有归还能力、实际后果有无损失来判定。


  

  而现在法院出现失误的大量判断,采用了“客观归罪”的方法:最后款还了,就是优秀企业家的成功冒险运作;还不了,就是故意诈骗他人财产。这往往忽略了主观上的愿望和实际上一直在还款的行为。“一直想归还”,同“无力归还”、最后“未能归还”,其主观意志是不同的。客观归罪是当前全国审判集资类案件出现失误的关键因素。


  

  据中新社的报道,浙江高院主审法官就吴英案审判过程中社会关注焦点问题“答记者问”中称,吴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从这一数据看,吴英实际上已经归还了之前拆借的3.9亿元;还没有归还的,她的企业还有价值数亿元的不动产和珠宝、经营性汽车以及现金,她被捕后在政府和公安办案中被低价拍卖变卖转让处置。对于这3.8亿元的损失,如果人还在,不是强制处分财产,企业维持经营,“洞”是不可能这样大的。她努力“借”新债的目的,是为了归还前面债权人的财产,而不是为了借来自己“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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