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技术保障机制
司法鉴定人不愿出庭质证,除了受传统文化和现有法律环境影响外,还需要考虑经济成本问题。有些时候鉴定人不出庭质证是由于出庭不便造成的,并非鉴定人个人不愿意出庭质证。而通过改变现有的出庭质证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例如,可以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拓展现有的物理审判空间,将物理审判空间延伸至互联网中,通过虚拟方式消除路途遥远、不便出庭因素;或者通过现代录像技术对司法鉴定人的人像或语音进行技术处理,消除司法鉴定人心理上害怕出庭的问题。
利用现代录像技术,那些路途遥远、出庭不便的司法鉴定人可以对所涉司法鉴定证据的整个鉴定过程进行描述,并就鉴定意见形成的依据进行详细的阐述,同时可以展示鉴定过程中相关的鉴定资料、图片、录像,从而使法官有机会了解整个鉴定的形成过程,能够对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客观做出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法官和当事人无法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做出评价的缺陷。
解决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不能仅仅采用现代录像技术,还需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技术、语音处理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等科学技术可以使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也可以参加质证程序。这些技术中最关键的便是实时视听传输技术。采用实时视听传输技术相当于拓展了法庭空间。在庭审质证程序中,司法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在开庭时需要使用计算机网络与法庭的虚拟审判庭连接,当传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司法鉴定人与虚拟审判庭实际连接,在司法鉴定人计算机上能够显示庭审的实况。同时,在法庭的大屏幕上也能显示司法鉴定人的情况。如果案件特殊,需要保护司法鉴定人隐私时,法院在核实了司法鉴定人的身份后,在法庭大屏幕上可以对司法鉴定人的五官进行技术处理,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无法识别司法鉴定人的真实面容,必要时还可以对司法鉴定人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但可以在法庭法官控制的计算机上显示其照片。实时视听技术中的通信信息是可以双向传输的,法庭上法官和当事人的质询可以准确无误地传输到司法鉴定人的计算机上,司法鉴定人对质询的回答也可以及时地传输到法庭的大屏幕和音响设备中。通过这种技术鉴定意见在法庭中就可以得到质证。这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难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技术手段,司法鉴定人虽然没有实际出庭,但其参加了质证程序,能够对其所涉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作出回答,因而也符合对鉴定意见审查的要求。
利用实时视听传输技术可以减少因司法鉴定人出庭而增加的诉讼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质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 ,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实时视听技术当事人可以减少司法鉴定人因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司法鉴定人也减少了花费在路途上的时间,减少了误工补贴。利用实时视听技术也可以解决因交通过于不便或司法鉴定人行动不便而带来的现实困难。司法鉴定人只要随身携带能够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在工作场所、家中等场所参加法庭质证,无需因行动或交通不便而烦恼。利用实时视听技术还可以解决司法鉴定人害怕出庭质证的担忧,因为技术上完全可以解决司法鉴定人害怕被当事人认出的风险。这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利用实时视听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我国尚未有对司法鉴定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完善措施,由于司法鉴定人不同于国家公务人员,在出庭过程中更易遭受不法分子的人身攻击,这种远程质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