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
杜志淳;廖根为
【摘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关系到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率低的现象十分突出。这种现象的产生,固然有因证据本身的科学性而当事人无异议的因素,但也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本文就当前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这一现状进行阐述,剖析其产生的复杂原因,提出了法律、技术和保险方面的完善措施,以改进当前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率低的现状,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司法保护;技术保障;保险机制
【全文】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为审判结果的公正提供有力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作为一种证据的性质决定了对鉴定意见证据的质证有赖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发展情况看,我国现有法律已经确定了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定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情况仍不容乐观。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这一规定已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参加质证的制度。另外,在《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中还具体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程序,例如,出庭接受询问的司法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以及做虚假鉴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向司法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不愿意出庭参加质证、不敢出庭参加质证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有30%~40%的案件会涉及专门性问题。而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在上海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阅的所有法院案卷中,没有1起案件有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记录。各司法主体从总体上说是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75%。这充分说明各司法群体皆认识到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也反映出司法鉴定人不出庭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消极的影响。[1]与一般证人不同,司法鉴定人不出庭除了基于自身安全因素外,还存在更深层次原因。只有分析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率低的原因,并构建一套鼓励和引导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机制,将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才能真正落实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制度,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