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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比较宪法

  

  二、结论


  

  我准备用AntoninScalia大法官和StephenBreyer大法官的对话来结束本部分的讨论。Breyer大法官曾经用——也可能是错误的——德国联邦制的经验来说明,为什么与美国的联邦制相比,它允许联邦政府“命令”州政府动用行政资源去实施国家政策。依靠更一般的比较宪法经验,[37]Scalia大法官认为,尽管与判决有关,但Breyer大法官的路径在解释宪法上是不适当的。[38]Scalia大法官区分宪法解释和宪法设计并非像他建议的那样明显。考虑到接下来所要讨论的话题——司法审查的强形式和弱形式是否能更好地调和宪政主义和自我统治这两种竞争的利益,这个话题反映了宪法设计的问题,今天的宪法起草者可以很好地将条款写入宪法,表明他们已经采纳了一种强形式的体系或弱形式的体系。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并没有纳入这样的条款。实际上,他们没有在宪法上写任何有关司法审查的内容。在美国,如何构建司法审查的话题完全是一个解释的问题。


  

  这并不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宪法)设计问题已经在美国宪法历史中得到了解决。在理论上,宪法的起草者也许知道他们正在创造一个强形式或弱形式的结构。或者,与理论上一样,一连串先例也许已经解决了结构的问题。


  

  尽管这些可能性仅仅是理论上的,宪法的起草者对于司法审查的结构有不同的观点。部门主义(departmentalism)是最被广泛持有的观点。严格地讲,ThomasJefferson并非宪法的起草者,但是很明显,他的宪法观点是非常重要的。Jefferson关于司法审查中的部门主义的观点近似于现代的弱形式的审查。[39]法院可以就宪法的含义表达他们的观点,但是总统和国会也被授权按照他们自己的观点来行为,即使那些主张是不同于法院的。


  

  总统将美国的司法审查重新设计为弱形式是一个相当大的障碍。当前,联邦最高法院对司法审查采取了强形式,一些公众也表示赞同。[40]我们究竟是在什么时候采取了强形式的司法审查并不清楚。强形式的司法审查似乎是JamesBradleyThayer1893年的著名文章《美国宪法学说的起源和范围》的目标。[41]但是,Thayer支持更弱的司法审查的观点不断得到国会和总统甚至20世纪中期的最高法院的支持。当代对强形式的司法审查的明确表述是Cooperv.Aaron(1958)案。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联邦法院描述为表述宪法的最高机构,并且从中推导出立法者有尊重法院解释的义务。[42]Cooperv.Aaron案对强形式的司法审查的支持招致了相当大的争议。例如,当代的保守势力一直主张部门主义的观点。[43]


  

  最后,我认为,对于美国采取什么形式的司法审查的问题的评估是一个宪法设计的问题,是宪法文本所无法完全解决的,需要通过宪法制定者对于司法审查的理解,通过从那时起的先例来理解。如果比较宪法与设计司法审查的结构有关,它就与解释——准确地说,是描述——美国司法审查的结构有关。[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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