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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十年中国的民法典努力

  

  再者,从当时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文本来看,招谤惹讼的平等保护原则其实也是被学者虚拟出来的,而这一原则在草案讨论过程中又恰恰被意识形态的鼓吹者和民粹主义者利用。在改革开放 30 年的中国,一部分人享受改革的成果,而一部分民众则更多地是承担改革的代价,于是,部分民众情绪中涌现出对改革的抵触和对过去非现代化社会的怀念之情; 而物权一体保护原则的提出无异于燃媒,在民粹主义的推力下点燃了物权立法中的仇富之火。


  

  最终,硝烟散去。物权法的通过一扫法学天空的阴霾,胜利的口号又在欢呼: 不仅在民事立法,而且在行政立法领域,该法的通过都是一件盛事。果真如此么? 从私法的角度看,未免言过其实。物权法除细化了物权变动诸规则,在所有权一章承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创设了地役权这一新的物权种类和占有制度之外,其他不外是对现行民法规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的拷贝。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类型被改头换面整合到物权法中,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名称上被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其中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自动续期制度的承认而挺进了一大步,但这些权利类型在法体系内的“搬迁”,却引致了“双重户籍”所带来的体系混乱。为解决此种体系混乱所导致的法律适用矛盾,物权法不得不以第 178 条的规定,专门指向适用矛盾突出的担保物权: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由此,被肢解后的担保法支离破碎,形同鸡肋。其实,这一问题对于其他被复制的单行法来说,虽未经受如担保法般的大范围解构,其在整个法体系意义上也会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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