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正、公平和合理原则的作用
对公正、公平和合理原则的运用意味着在对受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包括加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各种利益间的平衡。
在英国法院1841年判决的一个案件中,原告的房屋受到了严重损害,但是让原告就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成本得到赔偿,与房屋减损的价值相比非常悬殊。法院最终的判决是,鉴于该成本与该房屋降低的价值相比完全不对称(out of all proportion),价值的降低应成为计算的标准。[65]在该案中,依据恢复到原有状态所需的成本进行赔偿,即是按照该不动产的特殊价值进行赔偿。这可以让受害人处于损害之前的状态。就该房屋降低的价值进行赔偿,一般是按替代的交易价值进行赔偿。法院认为,按照前一种方案对被告来说太过分了,于是选择了后一种方案。
在某些情况下,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也是法院在确定赔偿方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1990年的一个英国案件中,被毁坏的建筑的价值仅为6万英镑,重建该建筑会导致非常昂贵的支出。法院最终判给了原告租用新房屋所需花费的39万英镑。[66]其理由是,这是减少利润损失的合理方式。
上述做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中同样得到了贯彻。德国学者巴尔就此认为,加害人必须赔偿一切因导致赔偿义务的事件而产生的损害,或者说他必须将现状修复到假设导致赔偿义务的事件未曾发生时的可能情形。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从这一原则出发的。可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僵硬地在一切结果上遵循这一原则。因此,欧洲法学界讨论的首要问题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偏离是不是公平和合理的,或者何种程度的偏离是公平和合理的。[67]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在决定是否让受害人不折不扣地处于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时,法院会考虑这样做会不会过分地加重加害人的负担。这样的考虑甚至被明确地写人了《意大利民法典》。[68]如前所述,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当一件物品的价值极低时,法院可能会因成本过高而拒绝作出实际恢复原状的判决。[69]这也是对各种因素和利益进行综合平衡的结果。
四、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解读
根据上文的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采纳的旨在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市场价值标准是一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采纳的标准。对这一标准的采纳使财产损害赔偿的评定有了一种统一和客观的尺度,并使赔偿金的计算得到简化,同时还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市场价值标准只有在满足了一定条件时才能适用。正因为如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对于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除了可以采用市场价值标准之外,还可以用“其他方式计算”。关于其中的“其他方式”的种类,前文提及3种标准,即替代交易标准、使用价值标准和替代价值标准。这些是市场价值标准之外最经常采用的标准。发达国家适用这些标准的具体做法是值得我国法院借鉴的。
在实践中如何对市场价值标准与其他标准进行协调的问题值得深人探讨。在通常情况下,应本着恢复到原有状态原则让其中的一条或若干条标准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在效果上应实现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在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