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蓬勃兴起,但现行法律并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必要的支持。为了追求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标,除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下的私人间借款之外,政府对绝大多数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活动一直持保守甚至反对的态度。常常以维持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名义对民间借贷进行清理与整顿,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采取”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为辅“的简单管理方式,使得民间借贷主体应有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徘徊,时常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44]实际上,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同时,由于制度变革的滞后造成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制多依靠政策引导和行政命令,而政策与行政命令的易变和过于原则导致市场主体对民间融资没有稳定预期,反过来进一步加大民间融资的风险,从而形成相互”促退“的恶性循环。造成这种恶性循环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民间融资的过分干预和不恰当的管制政策,形成所谓的”金融抑制“。金融特许制度所形成的思维逻辑在于凡是未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均被视为非法。也正是这样的逻辑,让改革中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两难境地:守法则无法平等地享受到体制允许的资金,生存成为问题;不得已转向民间融资,解决了资金缺口,却发现头上已贴着非法集资的标签。而这样的非法集资则往往会被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抑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当前的民间借贷,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45]
在高利贷的产业链上,囊括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整个链条环环相扣,共同造就了活跃的民间高利贷。[46]应当说,私放高利贷行为在不断升级的同时,客观上也确实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在制度和法律风险上,也使得迫切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个人不再过多地冒着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事责任的风险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应当说,这已经是在当前的金融体制下,为了不触动现有监管制度、刑事责任体系下的一个较好的解决思路。但对私放高利贷行为运用刑法手段来处理,多少让人觉得是金融错误管制理念的延伸。实际上,私放高利贷等民间金融问题的根本在于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以国有企业的融资为中心,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设计首先并不在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是阻止市场性的金融活动。所以,为了维持这种体制性的需要,现行金融法规、政策均严格控制非国有银行和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和业务活动。纵观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变迁,总和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否相对应,在民间借贷发展较好的时期对其管制相对较少,一旦出现问题就严厉打击。使用刑事手段对私放高利贷行为予以严厉惩处,无疑是这一思路的体现,是对民间金融进行严格控制和打击的一个刑事堵漏,这无疑是”错上加错“的做法。事实上,私放高利贷行为在满足需方资金需求的同时,本身也是存在贷款无法收回的高度风险的,现有的司法判例中也非常明显地体现出这一点,而私放高利贷者行为往往会伴生一些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也足以说明了私放高利贷者的高风险。一味地对私放高利贷追求刑事责任实际上无疑是对上述问题的视而不见和装聋作哑。
五、结语
总而言之,对私放高利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能脱离当前对金融安全高压治理,更不能脱离当前现有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大背景。现有的金融犯罪刑事政策主要思路是希望通过增加罪名、加大刑罚力度的方式不断扩张金融犯罪圈,进而达到控制混乱的金融交易市场、强化交易规则的效果。但20多年来,关于金融安全的犯罪罪名几乎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确实打击了不少金融犯罪行为,但另一个侧面却是金融犯罪浪潮的日益高涨并没有因刑法罪名的大增而得到遏制。追究其犯罪的根源,我们也不能完全归结为犯罪人的贪婪与无视法律,还有部分原因确实是与转型经济的特殊历史条件分不开的,这些企业由于无法获得宽松的、甚至是基本的生存环境,只能通过违法来换取更有利的发展条件。监管机制的缺失是当前大量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滋生的重要原因,如果我们将这一责任转嫁到犯罪人身上,通过加重他们的刑罚来进行补救,无疑是南辕北辙,永远无法真正达到降低犯罪率的目的,反而有损于金融事业的发展,扼杀部分人的创新精神和冒险勇气。[47]忽视非刑事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对社会的调节功能,片面理解和强调刑法的功能,过于依赖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其必然的后果就是对刑法功能定位的错位,从而导致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过度和泛化。为此,应当打破单一刑事主义金融犯罪治理观与金融法制不健全状态之间所存在的恶性循环。而做到这些必须加快金融法制的健全,并使金融刑法保持适度谦抑。将金融犯罪的刑事防控与非刑事防控机制有效结合,以非刑事防控机制为金融犯罪防控机制中的主要与核心机制。[48]运用刑法手段处理私放高利贷行为无疑是一种错上加错的做法,仅仅也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