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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走向法治化

  

  当前需要加快社会领域一些基本法律如工资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法律的制定。


  

  积极完善金融秩序监管立法


  

  第一,要加强商业保险的监管立法。如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大力销售各类商业保险。许多商业保险合同中存在不当免责条款和陷阱条款,但是广大的农民对这些条款并没有甄别能力,他们也没有能力去区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适当理赔,就会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第二,加强对于金融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的监管立法。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活动极为活跃。“民间借贷和融资是一把双刃剑”,民间融资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替代作用,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类犯罪,甚至影响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


  

  截至2010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达4.2亿人,网民普及率达到31.8%,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据2009年年底调查为21.9%),中国现有五百多万个网站。互联网用户中,80%属于18至35岁的青少年。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推动了社会进步,有利于揭示事实真相。但互联网也为中国带来了非常独特的难题。尽快完善立法惩治网络虚拟社会犯罪,刻不容缓。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其一,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司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司法的本质是司法判断,法律人正确判断的前提必须是具有独立判断的权力。


  

  其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法律思维方式决定的。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思维,必须体现司法原则和原理,例如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等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是人类在经过了司法擅断的黑暗时期,付出了无数冤假错案的代价后,总结出的文明成果。


  

  其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才可能避免司法受制于大众非理性的左右。大众司法具有群众运动性质、易受制于情绪而非理性、随意性大,容易沦为大众情绪的暴虐力量工具;大众司法不可能发展出一套较为精致的法律概念、理论、规则和技巧,因而也不能成为人类文明与理性的先导。


  

  其四,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现代司法的高度复杂特性所决定的。古代社会的司法面对的纠纷相对简单。但是现代司法则是高度复杂的司法而非简单化的司法,如金融、证券、票据、银行、信托、国际贸易等众多领域的交往规则,往往十分细密,并且专业性极强,对于种种高度复杂的社会规范,必须借助于高度专业化的知识来理解、思考和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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