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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采集与缴存 欧洲六国立法评析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出版物缴存法律制度的国家。[20]1992年,法国议会曾专门通过了《出版物缴存法》,[21]但未涉及在线资料的缴存问题。但至2006年,法国议会在其通过的《关于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法律》[22]中明确规定将法定缴存制度扩展到互联网领域。该法第39条和41条分别规定:1.通过电子渠道(electronic channels)向公众传播的任何种类的在线资料皆应依法缴存。依据该条含义,各类由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者其集合者组成的在线出版物,只要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即属缴存范围。此类出版物除网站外尚含网络中的时事通讯(newsletters)和其他流媒体(streaming media)资料;2.法国国家图书馆等法定缴存机构有权采集和保存任何对公众开放的在线资料,采集时应将有关程序通知缴存义务人;3.在线资料的采集可采取自动程序或者与缴存义务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凡对资料设置密码或者其他读取限制措施的缴存义务人不得阻止国家图书馆等法定缴存机构采集其在线资料;4.作者不得阻止国家图书馆等法定缴存机构将其采集保存的在线资料提供给可信赖的研究人员使用;亦不得阻止国家图书馆使用任何方法以任何介质复制其作品,只要该复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采集、保存和查询时所必须。另根据《遗产保护法典》(code du patrimoine)L132-2条i款之规定,通过电子途径出版或者向公众传播的各类在线作品的所有人为缴存义务人,其负有法定义务向国家图书馆等法定缴存机构缴存作品。


  

  (四)意大利


  

  意大利议会于2004年4月15日通过了第106号法律--《关于缴存供公众利用具有文化意义文献的法律》。[23]该法明确规定:为保存意大利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记忆,凡属部分或者全部在意大利境内出版和销售的供公众阅读、收听、观看的出版物,不论其制作的技术手段、载体或者传播方式(包括专供残障人士利用的出版物),其制作者、编辑者、印刷者、出版者皆须于出版物首次发行之日起60日内,向设于佛罗伦萨和罗马的国家中央图书馆缴存两件复本,否则将面临最高1,500欧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将在线出版物纳入缴存范围。2006年8月18日,该法的实施条例--《缴存公共文化资料条例》[24]公布,其中就在线出版物的缴存作了专门规定(第7章)。根据该条例有关定义的解释,“公共利用”(public use)一词即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而“文件”(documents)一词则是指供公众有偿或者无偿使用的各种模拟和数字介质出版物,其中包括通过移动或者固定网络传输的出版物。


  

  与印刷版出版物缴存有所不同的是,条例就在线出版物的缴存规定了缴存义务人依法主动缴存和国家图书馆主动采集两种方式。前者依照《关于缴存供公众利用具有文化意义文献的法律》有关规定执行,如缴存义务人的范围、缴存期限及接收缴存品机构等;而后者则由该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有:1.文化遗产部部长经咨询技术革新部部长并与有关行业协会和法定缴存委员会、版权咨议委员会协商后,可就经计算机网络传播文件的自愿缴存提出一项试验计划;2.在咨询法定缴存委员会后,文化遗产部可与负责缴存在线文件的有关各方达成协议,依据国际最佳做法和共识,拟定缴存条款的技术细节,并尽可能采用自动方式采集;3.缴存协议应确保优先采集下列类型的在线文件:(1)已入藏的以传统技术和介质制作的藏品的在线续编版;(2)由大学、科研和文化机构出版发行的在线科学资料;(3)由政府当局制定并通过网络传播的官方文件;(4)更新频繁的网站文件或者内容常被其他网站引用的网站资料;4.缴存协议应确保缴存日期的准确性和所采集资料的真实性,提供确定的文件复制或者传播日期及其作者信息;5.在特定人群中传播和共享且其获取受到限制的在线文件(如局域网中的文件)免于缴存;文化遗产部可在试验结果的基础上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缴存义务人缴存在线文件的义务。关于对缴存后在线文件的获取利用,条例规定,在尊重版权人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对采集时属于开放获取的文件可提供在线读取服务;但对那些采集时设有某些限制(如许可协议或者其他合同条款限制)的文件仅可向经注册的用户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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