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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与律师的认识差别—兼论律师的基本作用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认为这就是普通人和律师在认识上的差别。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及其亲友就当然的认为其行为不够成犯罪,更何况自诉人存在重大过错,所以他们才不同意调解,坚持开庭审理做出判决。其实,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在难以推翻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开庭审理,做无罪辩护,其结果可想而知,被告人必然受到牢狱之灾,而且这罪名让他难以安心生活,甚至影响到其子女、家庭。


  

  那么,律师是不是都要顺着当事人的意愿呢?其实,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地位上并不依附被告,他是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但是其又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独立的地位来自法律,而不来自被告人。宪法赋予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就落实到律师制度上来,所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独立地位来自于宪法、法律,而不是来自于被告人。区别于民事案件当中代理律师的法律地位,民事案件当中代理律师的行为必须受到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怎么做,就取决于对于律师基本作用的定位。


  

  很多人认为,尤其是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律师就像法官一样,是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这种观点在过去几十年占据着统治地位。现在来看,这种观点未必正确,很多人都提出了疑义。我认为律师的基本作用在于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整个律师制度又起到限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侵害人权的作用,是社会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制度。律师在追求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过程当中,又从一个侧面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执业过程当中,当事人如果与律师的认识不一致时,律师应当本着执业道德、耐心讲解(但不是普法),为了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顶着不被当事人理解的压力,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


  

  结局可想而知,理智的当事人就像上面那位,可以明白律师的意图;糊涂的当事人也就不理解律师,即便律师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律师就会不被社会所接受,这种不接受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普通群众,这些人很善良,具有朦胧的社会正义感,在他们眼里律师是在帮坏人说话,必然成为第二坏蛋。其实律师也是有良心的人,也讨厌那些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人,但是他们辩护的是“恶人”的“人”,而不是“恶人”的“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平等的得到保护,律师就是维护这些“恶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这些“恶人”的“恶”。二是来自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不理解,其亲友肯定不理解,即便理解也不认可,他们恨不得把律师也搞上法庭。这一点也可以归结到前一点上。常常有人问我你帮人家打官司,其他人会不会报复你。我觉得我光明磊落,我没有必要担心别人的报复,我打败了他,是我的能力,他不服气,下次他可以来请我。其三就像这个案件一样,对律师的不理解还会来自当事人及其亲友,这种误解也是情有可原的,为什呢?因为他们都是不懂法律的人,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叫法律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影响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而当事人并没有认识这点,他们善良的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对于这点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不能无认识的附随当事人的想法。只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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