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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与律师的认识差别—兼论律师的基本作用

群众与律师的认识差别—兼论律师的基本作用


吕碧超


【关键词】案例;群众与律师;认识差别;律师作用
【全文】
  

  案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2011年8月11日下午6时左右,自诉人甲与被告人乙因为土地发生纠纷,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乙将自诉人甲的左手小指撕伤,无法动弹。然后自诉人到沾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沾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自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乙与我签订刑事附带民事委托协议,我作为其刑事辩护律师和民事代理人参与整个诉讼过程。


  

  仅从案件本身看,这是一个不能再普通、再简单的案件,之所以把它选出来作为一个经典案例,主要是在诉讼过程当中,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一些人与我之间的观点产生了差别。本文主要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民意和律师意见,进而借此阐明律师的基本作用在于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在咨询的时候,就跟当事人和其亲友说明为其获得无罪的办法有两个,一是直接做无罪辩护,但是做无罪辩护有个致命的地方使得无罪辩护基本难以成立,这个致命的地方就在于其基本的犯罪行为事实和结果事实难以推翻。仅从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不责众的法理以及刑法13条的但书规定来做无罪辩护,需要一个具有很高理论水平和法治信仰的法官。所以,直接做无罪辩护难以说服法庭,一旦法庭不采用辩护律师意见,就意味着被告人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一点可能判缓刑,使被告人披上“囚衣”,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利益。二是从自诉案件程序的特点上来考虑,因为自诉案件在诉讼过程当中是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的,所以不妨可以充分利用这点。被告人及其亲友当时非常赞同我这个观点。


  

  但是在第二天,情况出现了变化。第二天我去调取相关的证据遇到被告人的弟弟丙。丙就直接反对调解,丙说:我打了人,我愿意坐牢,我愿意赔偿,我在村子里面有骨气。当然,因为丙不是被告人,所以我没有和他多说。后来,在开庭的当天早上,被告人找到我说:吕律师,要不直接做无罪辩护算了,别调解了,我认为我是无罪的。但是在我的坚持下,其还是同意调解。可笑的是,在调解过程当中,丙直接冲到法庭大骂乙无能力,以后抬不起头,难以做人。责问我:吕律师,你是怎么办的?!下午,办完后,其姐打电话责问我,并打电话给我一个在检察院的亲戚,试图以此压制我。幸好,被告人乙还是比较理智,选择了调解,我们开出的条件是:自诉人撤回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被告人赔偿自诉人4000元(没有多陪一分钱),自诉人同意,调解成功。后来,被告人乙来办公室亲自向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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