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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郝赤勇


【关键词】司法行政制度
【全文】
  

  司法行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经历了建立、撤销、恢复重建和发展的曲折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司法行政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通常意义上讲,司法行政制度是指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以及政府管理法律事务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如何配置司法行政权,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司法行政权的配置上,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由一个部门行使司法行政权,有的由不同部门共同行使,没有固定的模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行政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行政制度。而且,同一个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变化的。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司法行政制度的一般性特征,也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特色,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历史,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一是创建阶段。新中国司法行政制度,是在总结和提炼革命时期根据地司法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司法部,分别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执行权。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原来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转变为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政权结构形式正式形成,并在政法工作中确立了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二是挫折停滞阶段。由于“左”的思想、法律虚无主义和封建人治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司法部在1959年被撤销,公、检、法机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遭受严重挫折。


  

  三是恢复重建阶段。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拉开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序幕,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新篇章。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从而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了第一次较大的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恢复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职能,把原由公安部管理的监狱、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部管理;同时,司法部原来管理法院行政事务的职能被划归最高法院。这次调整基本确定了此后一个时期内司法行政职权配置和制度设计的基本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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