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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综合治国的历史探析

  

  综括上述,礼乐政刑与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综合治国是古人从国家统治的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治理国家既不可只凭礼乐,也不可以专用刑罚,而必须本用结合,综合为治。唐人以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来比喻德礼政刑四者的永恒的联系,表现了极高的认识水准。


  

  明太祖建国之初,以“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45]的原则,实行重典治赃吏,虽然收到一时的效果,却并未能杜绝犯罪,以至于发出“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46]的感慨。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修成后,他总结三十年的统治经验,得出“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使“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47]的道理,强调“礼乐者,治平之膏梁;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惟有“以德化天下,”兼“明刑制具以齐之”,[48]才能使得国家实现长治久安。


  

  礼乐政刑与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综合治国,符合国家发展规律,是政治智慧的凝结。以德礼为治世之本,以政刑为治国之具,四者综合为用,既可导民向善,缔造仁政,又可明慎用刑,法致中和。可致一朝盛世,还可谋求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综合治国经验上升为理论,成为古代法理学的重要内容,表现为:


  

  其一,礼治、德治、法治相互连结,综合为用体现了以人为本、仁政为先的政治观与兴礼乐致中、和明刑弼教的法律观的统一。四者(指德礼政刑)达则国兴,四者乱则国危。


  

  其二,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前者体现了中华民族以人为本的重德的精神,后者说明了施刑不以惩罚为目的。以德为主不仅主导刑罚的运行方向,更着眼于建设仁政。所以孟子才敢自豪地宣言:“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倚大……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49]正因为有这种理论的指导,所以古代中国法制从不偏狭而局限于严刑峻法。以刑为辅并非忽视刑罚的作用,而在于既惩恶又劝善,使法律义务兼顾道德义务,从而减少适用法律的阻力。引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惩恶而兼弼教: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于刑,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学的价值取向以及独树一帜的道德观和法律观。


  

  其三,以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来论证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综合治国的永恒价值,是追求社会与自然和谐的天人合一思想在法理学上的具体化。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开始关注和研究中国古代综合治国的问题。本文体现了最近的一些思路,仍希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张晋藩,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史记·乐记》。
《尚书·大传》。
《左传·昭公七年》。
《史记·礼书》。
《孝经·广要道》。
《左传‘文公十八年》。
《尚书·康诰》。
《孝经·广要道》。
《论语·述而》。
《礼记·乐记》。
《礼记·乐记》。
《礼记·乐记》。
《论语·泰伯》。
《左传·文公十八年》
《尚书·康诰》。
《左传·定公四年》。
《明史·刑法志》。
《礼记·乐记》。
《礼记·乐记》。
《礼记·乐记》。
《左传·僖公十一年》。
《礼记·哀公问》。
贾谊:《新书·礼》。
《大戴礼记·礼察篇》。另见《汉书·贾谊传》
《后汉书·陈宠传》。
《论语·子路》。
《荀子·劝学篇》。
荀悦:《汉纪·武帝纪四》
《汉书·酷吏传》。
《孟子字义疏证》(卷上)。
《论语·为政》。
《孟子·公孙丑上》。
《春秋繁露·立元神》。
《春秋繁露·立元神》。
《汉书·董仲舒传》。
《汉书·董仲舒传》。
《贞观政要·孝友》。
《贞观政要·刑法》。
陈淳:《北溪大全集》卷十八
《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朱子语类》卷七十八。
朱熹:《论语集注》。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
沈家本:《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
《明史·刑法志》。
《大明律》序。
《明史·刑法志》。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
《孟子·公孙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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