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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综合治国的历史探析

  

  后人在论及周公制礼时,也为我们进一步揭示了礼乐政刑相互间的关系。


  

  礼与乐的关系:“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孔颖达注疏曰:“乐主和同,则远近皆合;礼主恭敬,则尊卑有序。”[18]高诱注疏曰:“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利人民;乐所以移风易俗、荡人之邪、存人之正性”。[19]“乐者为同,礼与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自中出,礼自外作”。[20]可见,礼严肃于外,乐和顺于内,礼有乐配合,中庸融之,相亲爱之。


  

  礼与政的关系:在周公制礼学说的指导下,立政依礼,为国依礼,以礼为国家之大纲大纪。周内史过说:“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21]孔子说:“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22]因此,有礼,国家政治才有正轨可循;无礼,国家政治必然混乱。汉贾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事,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23]特别是《礼记·经解》说得更为透彻:“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至于方圆也。故衡城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是故,隆礼由礼,谓之有方之士;不隆礼不由礼,谓之无方之民。”可见,礼是国无失其民、王无失其臣、贵无失其贱、尊无失其卑的强大的精神支柱。


  

  礼与刑的关系:商末纣王的滥刑无辜的暴虐统治终于招致亡国之祸,是周公形成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殷鉴。周初统治者把礼的教化与刑的镇压巧妙地结合起来,明确提出并实行“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24]的刑事政策。也即,礼是积极的规矩,是禁恶于未然之前的预防;刑是消极的惩罚,是惩恶于已然之后的制裁。礼教为本,刑罚为用,相辅相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5]孔子认为礼乐与执法用刑关系极为密切,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26]民无所措手足,则社会的不安与动荡可想而知。战国时期主张隆礼重法的荀子曾经对礼法关系作如下的表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27]


  

  关于礼乐政刑的相互关系,《史记·乐记》做出了详细的经典性的论证:


  

  “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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