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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综合治国的历史探析

  

  经过周初实行的封邦建国,还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诸侯国拱卫的国家结构形式,相互承担着法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还有民,所谓“授土授民”。由此人口进行再编组,形成了新的血缘地缘关系,中华文明由中原不断向四周扩展。


  

  “刑”是法的通称,不单指刑罚。周初在明德慎罚政策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立法活动。如同鲁季文子所记述的那样:“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14]所谓“九刑”,按《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国时吴人韦昭注《左传》时说:“正刑五(墨、劓、剕、宫、大辟)及流、赎、鞭、扑也”。“九刑”既为九种刑罚,又可视为刑书九篇。


  

  为贯彻明德慎罚的政策要求,在立法上形成了一系列慎刑原则。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深远的,是从实际出发,区别用刑。


  

  其一,区别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周公曾告诫康叔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15]眚是过失,非眚即故意,惟终是惯犯,非终即偶犯。对于过失与偶犯,可减轻处刑;故意与一贯,则重点打击。


  

  其二,区别地区与形势。如,周公旦要求封于殷墟的康叔和封于奄国(曾臣服于商)的伯禽,“启以商政,疆以周索”。而对封于夏墟的唐叔,则要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6]“周索”即周法,“戎索”即戎法。对于封于商故地的康叔严令实行周法以相统摄,对于封于夏故地的唐叔,则要因俗制宜,以戎法治之,以减轻适用周法的阻力。


  

  另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三国三典之说,对后世颇有影响,以致明初朱元璋还表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17]又据《尚书·酒诰》,针对不同对象饮酒也采用不同的制裁措施。周人“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正义曰:“其择罪重而杀之也”。但如殷之旧臣“乃湎于酒,勿庸杀之,故惟教之。”此项规定说明周公鉴于商人嗜酒,招致国家昏乱腐败,终于亡国的教训,严诫周人不得沿袭商人旧俗,嗜酒坏事,尤其严诫群饮。如群饮,则首要者处死刑。对于商旧臣饮酒,以教育为主,不处刑罚。这里充分显示了周公在处理饮酒问题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其策略思想跃然纸上。


  

  以上充分表现了礼、乐、政、刑四者是一个相互连接的运动着的整体,是上层建筑中完整的体系,标志着国家制度建设的进步。


  

  周在灭商建立周朝统治以后,亟需在广大疆域内建立贵贱有别、上下有等、尊卑有序的秩序,借以稳定周朝统治的社会基础,巩固统一的政权。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周公之礼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礼不仅冠于乐、政、刑之首,且贯穿于乐、政、刑的活动之中,指导着它们运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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