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丹麦返还文物案谈境外追索文物的法律问题

  

  最后,加强对外国法的研究,充分利用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机制。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境外追索文物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对有关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是为了选择和制订正确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利用有关国家法律中禁止或限制非法文物进口的规定支持我们的追索请求。[26]我们可以考虑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缔结关于防止和打击非法进出口文物方面的双边协定。此外,在境外追索文物的法律行动中,我们还应当充分利用我国与文物流入国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特别是发挥其中关于协助扣押财物和调查取证条款的作用;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之间的被盗艺术品或文化财产通报机制,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刑警中心局在被盗文物信息方面的双边情报交流合作。


【作者简介】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曼,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生。
【注释】参见周继坚等:《夏商国宝流失丹麦国家文物局历时两年成功索回》,《法制晚报》2008年4月10日。
参见子泉:《中国流失文物的忧思》,《人民公安》2005年第3期。
参见彭常新:《关于文物返还问题》,http://www.ccrnews.com.cn/1O0004/100005/18445.html,2008年5月28日访问。
参见王成:《中国文物边抢救边流失》,《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7期。
参见空山:《谁“拿”的中国国宝最多?》,《报刊荟萃》2006年第12期。
根据我国2002年《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中的解释,所谓“追索”是指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从境外索回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其他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的行为。这里给出的追索的定义是狭义的,不包括归还和捐赠。
参见《相关公约不完善国际法框架下文物追索仍存难题》,《法制日报》2007年9月24日。
参见《河南安阳殷墟文物追索四道坎》,《法制早报》2006年7月24日。
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http://erc.unesco.org/cp/convention.asp?KO=13039&language=E#1#1,2008年6月16日访问。
参见http://www.ccdy.cn/pubnews/450271/20060405/485762.htm,2008年6月16日访问。另据教科文卫组织官方网站报道,中国加入的相关文件在教科文卫组织存档的时间为1989年11月28日。
参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conventions/1995culturalproperty/main.htm,2008年6月16日访问。
参见http://www.ccdy.cn/pubnews/450271/20060405/485762.htm,2008年6月16日访问。另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官方网站报道,中国于1997年5月7日签署该公约,该公约对中国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7月1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8年成立了“促进文化财产归还的政府间委员会”的会议机制,委员会主要提供协助文物返还或归还的谈判场所,通过会议机制向有关国家提出建议或居中进行调解,这可以说是斡旋的一种方法。
有学者也提出了以“1995年公约”为基础建立文化财产国际争议仲裁庭。参见郭玉军、高升:《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这一规定引起了相当的争议。文物进口国认为该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原主国的国内法以域外效力,违背了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些进口国因此而不愿加入该公约。美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第3条提出了保留。参见杨树明、郭东:《“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之争--文物返还问题探析》,《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参见李贤华;《论跨国追讨流失文物》,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5/10/114607,shtml,2008年6月10日访问。
我国在签署“1995年公约”时声明采用75年的返还请求时效。
针对这样的规定,中国政府在1997年加入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文物的追索权利。
2002年12月9日,大英博物馆、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文物研究所曾联合发表了一项声明称:“长期以来,这些获得的物品,不管是通过购买还是礼品交换等方式,已经成为保管这些文物的博物馆的一部分,并且延伸为收藏这些物品的国家的一部分。”其由此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原属国。在上述某些博物馆中收藏着大量的中国珍贵文物。参见《欧美19家博物馆反对归还中国专家誓讨流失文物》,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1-21/26/265894.html,2008年6月21日访问。
为追索被盗文物,2000年意大利首先对参与非法文物交易的杰克马·梅第奇提起刑事诉讼,并最终判处10年监禁。同年,意大利通知盖蒂博物馆,为该博物馆收购文物的玛丽恩·特纳成为意大利司法机关的调查对象。2005年4月,意大利罗马的检察官正式指控玛丽恩·特纳为盖蒂博物馆购买被盗取的意大利文物。与特纳同时受审的还有被美国驱逐出境的艺术品商人罗伯特·贺池特。在2005年12月的刑事审判中,意大利检控方出示了在瑞士和贺池特家中查抄的有关照片和文件,显示贺池特和特纳与走私文物有关。面对强有力的刑事指控,纽约大都会博物馆馆长同意在2006年1月向意大利返还20件文物;波士顿艺术博物馆在2006年9月返还意大利13件重要文物;盖蒂博物馆同意将来源有问题的40件文物归还给意大利政府。参见张睦琳编译:《意大利法院起诉原美国盖蒂古物部负责人玛丽恩·特纳购买非法文物案》,《中国文化遗产》2005年第5期;文化洗劫网,http://www.elginism,com/额尔金主义,2008年6月21日访问。
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只要能够证明有关财物是通过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即可对其实行没收,无论是否存在相关的刑事诉讼,也不问该财物的现实持有人是否与犯罪有关。例如,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美国法典》第46章第981条,等等。
2000年初,曾参加发掘的专家和公安局聚在河北省文物局通过图片和勘察纪录的比较,发现嘉士德拍卖行准备拍卖的拍品中有“疑似”王处直墓被盗的浮雕武士石像,国家文物局就此照会美国驻华使馆,希望阻止拍卖并将被盗文物索回。在收到有关证据后,纽约州南区美国地方法院即通知嘉士德拍卖行停止对该拍品的拍卖,同时下达了民事没收令。最终,美国司法部门作出裁决,将浮雕武士石像无偿地归还给中国政府。参见华夏经纬网,http://www.huaxia.com/wh/whsd/00176327.html,2008年6月16日访问。
See Michael J.Reppas II,Empty International Museums Trophy Cases of Their Looted Treasures and Return Stolen Property to the Countries of Origin and the Rightful Heirs of Those Wrongfully Dispossessed,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Winter,2007,pp.108-110.
See Jason M.Taylor,The Rape and Return of China''s Cultural Property:How Can Bilateral Agreements Stem the Bleeding of China''s Cultural Heritage in a flawed system?,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Spring/Summer,2006,pp.246-247。
参见中国海关律师网:http://www.customslawyer.cn/cn/zs-01.asp?CId=17232,2008年7月6日访问。
各国为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往往颁布了相关法律。例如,1983年1月美国时任总统里根签署了《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法案》,允许美国对某些种类的考古或人种资料实行进口限制,目的在于遏制这些给人类遗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1986年3月里根又签署一项行政令,将上述法案中规定由总统行使的权力转授一个由总统任命的文化财产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考古学家、人类学家、人种学家、国际艺术品交易专家、博物馆代表和公众代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