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文物流失到国外,本应根据有关法律得到返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度很大,对此我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并采用各种途径索回文物。2002年国家文物局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成立每年5000万专项基金,为追索提供了相对坚实的后盾;2002年10月18日成立了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的民间机构,它在成立的第二年即启动了“国宝工程”,鼓励民间的追回流失文物的活动。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的介绍和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在境外追索[6]文物方面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1)对于通过非法手段盗窃或盗掘的文物,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例如,历经2年时间,于1995年从英国成功追索包括恐龙化石、中国史前陶器、商周青铜器、宋元明清陶瓷及墓志等在内的共3494件国宝;2002年向纽约苏富比拍卖行索回2001年被盗的汉文帝霸陵陪葬墓中的6件裸黑陶俑等。(2)对于因战争原因被掠夺或低价卖向海外的文物,根据国际公约,在道义上进行呼吁和追索,要求有关国家政府或机构予以返还。[7](3)鼓励捐赠,并采取回购的方式实现流失文物的回归。例如,2002年国家文物局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当年就用该项经费的2999万元购买了流失数年的文物精品--宋代米芾手书《研山铭》。(4)民间的力量也不可小视。例如,2002年成立的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2007年6月律师刘洋以个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的关于追索文物的诉讼等。[8]
二、国际公约:追索文物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此次能从丹麦成功地追索回156件文物,主要依据的法律武器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办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并主要通过外交手段进行文物的返还。截至2007年12月30日共有115个国家加入了“1970年公约”,加拿大、美国、法国、英国、日本、丹麦、挪威、德国等文物进口国都先后加入了该公约。[9]我国国务院于1989年9月25日宣布接受该公约。[10]开展境外文物追索活动的另一个法律武器是1995年6月在罗马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该公约特别注重被盗文物的返还问题,规定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法律甄别标准和返还责任,补充了“1970年公约”私法方面的不足,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截至2008年1月1日,共有29个国家加入了“1995年公约”,主要文物进口国,除法国和瑞士已正式签署该公约外,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均未加入该公约。[11]1997年3月7日我国政府决定加入该公约。[12]上述两项国际公约为缔约国从境外追索流失的文物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值得我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