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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管制征收的认定标准

  

  虽然法院判决政府作出补偿,但在Lucas案中法院还提出一个保留性意见,即如果原告Lucas的行为构成普通法中的妨害公共安宁,则政府不用进行补偿。因此Lucas案中的标准会受到妨害公共安宁的限制。如果将价值减损为零的标准视为一种“应当”补偿的标准,则Lucas案的最大贡献是进一步发展了价值减损的比例。即价值减损为零时,则一定是出现了管制征收。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即便管制行为没有导致财产的价值全部减损,也“可能”会被认为转化为需要进行补偿的征收。[18]而一些激进的下级法院甚至认为政府管制导致的所有者不动产市场价值的部分减损“就是”征收行为。[19]


  

  也就是说,在Lucas案将之前先例判决中的价值减损的比例大大下降,以前是需要接近价值减损为100%的时候才“可能”认定管制转化为了征收,其它的减损比例基本上不会被认定为产生管制征收;而该案之后则成为价值减损为100%的时候“一定”是产生管制征收,其它的减损比例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产生管制征收。这样管制征收的范围就被极大的扩展了。


  

  二、违宪条件标准(unconstitutional conditions)


  

  违宪条件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874年的Home Ins. Co. of New York v. Morse案,[20]此后美国法院将该理论不断的发扬光大。通过Nollan和Dolan两个案件,最高法院确立了用以判断管制征收的违宪条件标准。指政府设定许可,实质上是对该许可的领域进行一定的管制,该管制涵有一定的管理目的,因此在解除管制、发放许可时的附加条件不能与管制目的相冲突,如果两者一致,则不违宪,如果不一致,则构成违宪条件。违宪条件出现时,所附加的管制条件就转化为征收,产生管制征收。


  

  1. Nollan案。Nollan案[21]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宪法征收条款是否允许政府针对不动产所有者提出一个没有补偿的权利让渡要求作为发放土地开发许可条件。法院认为宪法允许提出附加条件,但该条件若违宪就会转化为征收。在法院看来,附加的条件是否转化为征收取决于该条件是否“合法地提升了国家的利益(公共利益)”。[22]只要政府的管制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就可以认为管制行为能够提升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所以出现法院基本上将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等同,主要原因是美国实施判例法,在判例法体系中没有相对固定的法律术语。不同的法律术语可能会表达同一个意思,因此法院要求附加的条件要提升国家的利益,实质上是要求附加的条件与管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应当一致。如果两者一致自然附加的条件是为了管制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如果两者不一致,则附加的条件就构成了另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对此法律关系是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的,当然也就是违宪的条件了。


  

  法院认为如果政府在给Nollan发放海滩边的建筑许可的时候附加的条件是为了保证公众能够看到海滩景色,如在发放许可的同时附加条件要求房屋的高度、宽度以及禁止栅栏等等,则这些条件的附加是在行使警察权力,合乎宪法要求;或者附加的条件是要求Nollan在他的不动产上为受到许可建筑新房屋而影响到观看海滩景色的公众提供另外一处用来观看海滩上景色的地方的话,则该条件也是与管制目的相一致。[23]政府行使对海滩边建筑的限制权力是为了保证公众观看海滩景色,因此该权力应当包括对建筑许可的获得者附加一定限制条件的权力,只要该条件与保证公众观看海景具有同一目的,即便影响了被许可人的财产权利也不会转化为征收。从合法性来看,只要附加的条件与政府行使的限制权力具有相同的目的,则该条件就与限制权力一样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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