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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自愿移民听证制度的构建

  

  由于人数不确定的特殊性,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行政听证应当具备特殊的程序:


  

  第一,公告。行政机关在接受移民相对人提起的听证请求时,发现移民行政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数量众多,无法确定时,应及时发布公告,通知有关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主管行政机关登记。公告应当在合适的当地媒体上发布。期限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不得少于30日。


  

  第二,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听证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移民行政听证做准备。在公告期内,相关移民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行政机关登记,并证明其与移民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根据听证所作裁决的效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行政听证中,根据听证所作的裁决对登记的所有移民相对人有效;对未参加登记的移民相对人有预决的效力,除非该未参加登记的移民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表明其应当有权再次获得举行听证的机会,但再次听证的论证范围应限于同该移民相对人权益直接相关的具体事项。


  

  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行,非自愿移民现象将只增不减,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障非自愿移民的权利,特别是从行政程序上进行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需要在移民行政行为过程中保障移民相对人的权利。基于正当程序和法律技术的角度,建立和完善非自愿移民听证制度,这是最为可行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之一。


【作者简介】
郭殊,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施国庆:“非自愿移民:冲突与和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22页。
参见杨海坤;“关于行政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研讨”,载《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74—76页。
汪全胜:“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79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
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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