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借鉴并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至关重要。在提出听证要求的移民相对人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时,应当推举若干代表作为听证代表人。移民相对人群体以推举的听证代表为主,参与移民行政听证。一般而言,移民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代表人的人数为2到5人,每位代表人还可以委托1到2人作为听证代理人,例如律师或社会团体派出的代表,后者例如支持非自愿移民群体的相关社会组织。
听证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听证当事人,即听证代表人首先应当是自身权益受到移民行政行为影响的移民相对人,具有提起听证的资格和条件;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即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素质,能够代表众多提起听证要求的移民相对人。听证代表人制度既是为人数众多的移民参与听证程序提供了可能,也简化了相应的听证程序,减轻了行政主体组织和举行听证的工作量,使得组织移民听证在技术上成为可能。
基于方便实践运用,参考民事诉讼的代表人制度,可以将听证代表人制度分为两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听证。
此是指由提起听证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当事人推选出听证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当事人参加听证程序。这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1)提起听证的移民相对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10人以上;
(2)提起听证请求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的听证请求是一致的;
(4)当事人推举出听证代表人,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另行提起听证请求。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听证。
此是指在听证提起时,无法确定共同当事人的人数,则由向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登记的移民相对人推选听证代表人,代替全体听证当事人参加听证程序。这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移民相对人人数众多,提起听证的确切人数难以确定;
(2)多数听证当事人对于移民听证的请求基本一致;
(3)听证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只能由已经向行政机关登记的那些移民相对人推选,如果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可以由相关部门主持协商产生,如果协商也无法产生,则由行政机关负责听证的部门指定听证当事人中合适的人选作为听证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