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听证的类别而言,移民听证制度依其程序的严格性与繁简不同可划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又称“审判型听证”,它是一种正式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时和做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又称“咨询型听证”,它是一种非正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做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无须基于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4]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听证中,公众参与表达意见的方式,主要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没有质证和相互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决定时不受参与人意见的限制,而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当事人有权在律师陪同下出席听证会。
三、非自愿移民的听证模式
(一)非自愿移民的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形程序模式。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中,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坐一方,指控与抗辩互相进行。基于此,从现有不少国家立法实践看,正式听证形式一般都有法律对程序的严格规定,列入正式听证的事项往往是影响行政相对人重要权利和利益的行政行为。也即,虽然正式听证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正式听证的适用范围往往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正式听证就是一种例外情形,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原因是这种听证模式讲究方法、步骤,按部就班,所以它可能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也不太适应现行行政效率的需求。
笔者以为,非自愿移民正式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移民正式听证的适用范围。
适用移民正式听证的具体事项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不同,但从内容上看,移民正式听证主要适用于对移民相对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一方面,移民正式听证作为高度司法化的行政程序制度,最好地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对移民权利的保护;但另一方面,移民正式听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延长行政决定的作出时间,影响行政效率,因此,它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正式听证的,才适用。目前世界各国听证适用范围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在此趋势下,移民正式听证的适用范围不可避免地也应适当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