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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方法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审查中的运用

【作者简介】
裴蓓,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
【注释】第26条第(4)项的规定,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条例》第37条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确定。凡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补足。”
该请示案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号为:浙高法行信复 14号。
章剑生:“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载《法学》2004年第6期,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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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彗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转引自梁上上:“利益衡量的界碑”,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67页。
黄英,彭怀峰:“布莱泽顿VS.易兹:谁该获胜?—论利益衡量方法在审判中的运用”,载《山东审判》2008年第2期,第50页。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82-383页,转引自常有有:“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要引入利益衡量原则”,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93页。
王夕瑞:“利益衡量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1期,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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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冉初:“论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载《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91页。
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57页。
梁上上:“利益衡量的界碑”,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71页。
李军:“利益衡量论”,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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