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湖南省建设法治政府的同时,也有数据显示,湖南省经济的发展近两年明显加快(近期的立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考证)。湖南省政府一系列的规章细化或补充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夯实了“法治湖南”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但要发挥这样的保障功能,其前提在于法本身是良法。依法办事和所依之法为良法,乃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但若所依之法并非良法,即便依法办事,亦将与法治渐行渐远,甚至背道而驰。而何谓良法,虽有不同说辞,但民主正当性和立法质量却是共通的标尺。而且,民主正当性一定程度上更为重要,没有民主正当性,就很难保证立法的高质量。
不无遗憾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虽为创举,为行政权的规范运行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在质量上实在难以给出更多的褒奖。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现有职权、做法的一种确认和汇总,有一些内容则是照搬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虽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实存在不少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诸如公众参与、平等对待、信赖保护、比例原则等,但应当说这些内容还较为原则,即便是其具体的规定,也还难以形成对行政机关构成现实而有效的拘束。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更像是政策文件,更多的是方针立场的宣示,而缺乏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应该看到,前一阶段的“法治湖南”是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为主导的,是以行政机关主动对自身权力进行规范为特点的。以政府主导、推动的“法治政府”,恰恰反映出了行政强势的传统。之所以行政立法会出现一些问题,与其立法主体的先天不足是密不可分的。下面不妨进一步缩小解剖的范围,仅以《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为例,来说明如此“法治”是缺乏民主正当性的。而民主性的缺陷也将必然导致其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的下降,甚至是适得其反。
第一,《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讲的是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能,更好地提供服务。但其首先需要明确的前提是,为谁服务?服务的对象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接下来的问题才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如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为人民提供服务。确定了人民的服务需求之后才知道如何为人民服务。而这一前提性的首要任务却非行政机关所能胜任,更不是行政机关说人民需要什么需求,人民就只能有什么需求。它需要广泛地听取民意,吸纳并协调各种利益诉求。而这一使命只适合人大这样一个民主的代表机构去完成,而绝不是来信、来访、座谈等方式这种非正式的方式所能反馈的。我们需要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为民做主。民意应当全体人民的意志,而非个别人、或者有意抑或随意抽取的个人的意志。以随机的听取民意取代常规的民意代表的表达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