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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之民主忧思

“法治政府”之民主忧思


王贵松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全文】
  

  1999年修改宪法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法治成为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之一。法治的关键在于治权,而治权的重点则在于行政权的控制。鉴于依法行政在法治国家中的关键地位,1999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试图推动国务院自身及其治下的所有行政机关的法治建设。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预计用十年的时间建设成“法治政府”。国务院2010年再发文件《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再次推进法治政府的步伐。应当说,近些年“法治政府”的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但任凭“法治政府”的锣鼓越敲越紧,“法治政府”的建设任务仍然是紧迫的,法治环境的现实仍然是严峻的。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也在逐步展开。“敢为天下先”或许是湖南人的一大特色,“法治湖南”也成为地方上法治政府建设的排头兵,创造了若干个可喜的第一。下面不妨就以此作为有待解剖的麻雀吧。湖南省政府2008年颁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2009年颁布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2011年颁布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也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在这些第一的基础上,综合性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于2011年8月2日由湖南省委正式公布实施。由此,“法治湖南”工作全面展开。


  

  这若干个第一的省级政府规章有助于提升行政的品质,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在内的行政救济法涉及到公民获得救济的基本权利,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换言之,行政救济法的基本要求应当适用全国性的法律。但在具体的侵害发生之前,行政机关可以对自身的行政管理进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范限制,这是行政自我拘束的体现,有助于良好行政的形成。毕竟法律法规的数量有限,也有些原则,行政权也诸多自由伸展的空间。这种情形下,行政权能自我约束,有的确总比没有强。但有了行政自我拘束,并不等于就有了良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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