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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历程与经验探析

  

  不过,这个时期,对“法治”理念还缺乏深刻认识,“法治”与“法制”的区别还不清晰,但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后来的“法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重要条件。


  

  (五)民主法治的成熟期(1997年10月—今)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走上了成熟发展的道路。首先,“法治”理念趋向成熟。十五大除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外,还提出要“尊重和保护人权”及扩大基层民主的任务。之后,这些论述被写进了宪法。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提出“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七大又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可见,在法治的理念上,有多方突破,一是对法治价值取向上的明确,二是对制度建设的重视,三是人权、基层民主的强调。其次,制度日益健全,对司法、行政的制约日益完善。自十五大以来,我国陆续建立起了冤案、错案追究制度、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制度。十七大则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各种制度的日益健全,为民主法治提供了有力保证。第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这一时期,加快了立法步伐,立法质量明显提高。12年时间中共审议法律230余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7}。第四,以人为本、保护人权、惠及民生成为这个时期的突出特点,反映了民主法治的主旨。如: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人宪法,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要“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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